2016年12月13日下午,姜某步行至林业局兴林路口时,被李某驾驶的出租车撞伤。伤后,李某将姜某及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右手部分骨折。因姜某与李某针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姜某将李某和李某投保的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和保险公司对自己的人身损害进行依法赔偿。
原告姜某起诉,法院立案后,此案由本院民庭王庭长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王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石某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王庭长接收该案,在确定开庭日期后,给原被告双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手续时,同原告、被告李某进行了沟通,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经过以及二人争议的焦点。原告姜某同被告李某仅针对具体赔偿问题有争议,王庭长于是从此处入手,详细给二人释明了相关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被告李某在听了法官的释明后,同意对原告进行除保险公司外的赔偿并将赔偿款即时给付了原告。原告收到李某的赔偿款后撤回了对被告李某的诉讼。开庭当日,原告姜某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王庭长又将案件相关情况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简单介绍了一下,经询问原告姜某和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同意,庭前王庭长给双方进行了调解,释明法理,针对事故发生后原告损失的具体费用问题进行分析,双方终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案遂调解结案。
日常生活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