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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22 09:34:00


    本世纪九十年代,由于林业经济危困,为寻求出路,林业地区放开了林业政策,一些单位和林区职工开始在宜农的林地开垦耕地,截止目前,绥棱林业局有耕地25.5万亩,总承包人(户)数约3500人。均为林地转农用地,林业局将其划分为多种经营用地。

    绥棱林业局土地流转,主要方式有3种:转包、转让、互换。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林业局对土地流转一般没有进行登记,现就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建兴法庭近年来审理的几起案件剖析、探讨、总结。             ,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类型和形成原因

    1、外出务工期间委托亲属代为转让引发纠纷。土地使用权人长时间在外打工不回,其亲属或孩子以使用权人代理人的名义把土地转让给了第三人,且办理了转让登记。原承包人回来,要求确认土地转让无效。法院认为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此转让行为有效。造成此案发生是由于没有书面委托手续,但第三人善意认为其子女有权代为转让土地。

    2、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时,土地中部分属于转包方与第三人互换的土地,承包期间转包方将换给第三人的地更换为另外地块,第三人不同意,在互换土地上强行播种从而发生纠纷。这个案件是由于转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转包方违约,导致第三人强行播种,从而造成签订转包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办法在争议土地上进行耕种,发生损失。

    3、投资开垦五荒地,取得“五荒证”后获得土地经营权,该经营权人的儿子在土地经营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土地证拿走与第三人签订荒地转让协议,引起纠纷。造成这起案件发生的原因是持有“五荒证”的人并不意味着就是土地权利人,如果没有通过经营权人授权,受让人以此和经营权人的儿子签订的转让协议应该属于无效行为。土地的登记备案机关也不应该为双方这种无效转让土地的行为办理登记手续。

    4、土地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转包给另一方,为了林场收取土地使用费方便,双方当事人到林场办理过户登记,将转包的土地转到受让方名下,后双方产生矛盾,原承包人欲要回该耕地,发生纠纷。法院判决转让有效。造成此纠纷的原因是当事人对登记的意义不理解,双方自愿通过林场,将土地登记到另一方名下,已经发生了土地承包权的转移。

    5、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转包合同,一方按约定交付承包费,另一方将土地给其耕种,但没有到管理部门登记。由于出让方拖欠林场承包费,又下落不明,造成合同约定的土地被收回,使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纠纷的原因一是一方转包时就存有恶意,二是没有到发包方备案,如果备案,则事先就能预知拖欠承包费的情况。

    6、在家庭内部中儿子和儿媳以为父母办理低保为条件,同父母协商将父母承包经营的土地转到儿子名下,后未能办理低保,父母无法维持生活,想要回土地,引起纠纷。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双方为各自利益,通过转让土地,达到办理低保的条件。虽然对土地经营权的变更系自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实际上是双方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7、由于双方当事人是近亲属关系,便没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也没有约定承包费具体数额,甚至就是无偿转包。但发生纠纷后,利益大于亲情,出让方要求受让方按当地转包价格给付转包价款。发生此类案件是碍于亲情,因为是亲戚双方认为没有必要签订书面协议,又或者当时不好意思而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致使纠纷发生后,一方说有口头约定按当地转包价格,一方说当时约定无偿转包。因为没有提供无偿转包的证据,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这告诉人们,为防止纠纷发生,即使是亲属之间也需要签订约定明确的合同。

    8、承包权人将耕地转包给受让人,受让人又将耕地转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在经营期间林场对土地登记造册、收费,把该地登记到第三人名下。转让合同到期后,承包权人要求返还耕地,但因第三人以该耕地已登记到自己名下,自己已经与林场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为由,拒绝返还争议土地。此案的发生原因,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是原承包人转包前,林场对耕地还没有进行规范管理,没有登记也没有开始收费。再有就是登记时工作人员不细致,没认真核实。第三是当事人想恶意占有。

    二、存在问题

    此类纠纷一旦成诉,往往因为承包手续不完备或者程序欠缺,甚至拿不出书面合同,造成举证困难,同时由于流转管理不到位,直接导致诉讼证据缺失,增加法院认证难度。更主要的是没有法律依据,林区的耕地性质不同于农村土地,林区耕地大多都是个人开垦、经营,谁开垦谁经营,如果没有国家政策变化,一般经营权是终身的,可以继承的。林业局只是按面积收费,对转包等流转不予干涉,只是有转让的,双方到林场办理变更登记的,才予以办理。林区耕地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边界难以确定,其一是由于管理部门一直没有对全区耕地进行过准确完整的测绘,只是对每家每户的土地耕种面积进行了大概的测量,做为收费的依据。其二是有些耕地周边是荒地,在土地耕种过程中,每年都有将周边荒地耕种成自己的土地的行为,从而扩大自己的耕地面积在。由于这两种原因,这类案件如果涉及耕地面积、边界,法院往往难以界定。林区耕地其性质是国有土地,是林地转为农用。而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性质,因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对于林区的土地流转纠纷不太适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流转又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因此这类案件的审理往往又无法可依。

    三、关于土地承包纠纷的建议及对策。

    1、规范林区土地承包行为。管理部门要规范管理,针对林区土地特点建立完善耕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法规,特别是针对林区耕地,急需制定相关的、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对林区耕地流转依法规范。从法院受理过的案件看,耕地边界的界定是十分棘手的问题,因此管理部门尝试开展这项工作是很有必要的,积极开展这项工作对未来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大有裨益。

    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因为大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明确,在土地登记上存在错误,个别开垦的荒地也没有进行登记,这才导致了很多土地承包案件的发生。为了避免上述行为的发生,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时,应该马上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应该进行登记,不需要登记的,要对登记的好处进行宣传,鼓励大家办理登记。

    3、公正审判,注重调解。由于土地承包案件举证难,要对承包经营合同全面审查。审查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了,纠纷的焦点在合同的什么地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特别是应该慎重的考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要加强调解的力度,尽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此类案件执行难度大,所以判决并不是解决此类案件的最好办法,调解则可以化解矛盾。

    4、提高公民素质,是一个恒久的话题,但这又是一个不得不提的话题,纵观本院审理的几起承包经营权案件,每一起案件都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有关,涉案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自律,也就是在利益面前,有的当事人选择了利益,忘记了诚信,导致了案件的发生,因此,提高公民素质,倡导诚实信用,也是避免此类案件发生的重要途径。

文章出处:李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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