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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须谨慎 勿唯利是图

  发布时间:2018-08-29 10:41:26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它手续简便、资金随需随借、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资金使用效率较高。并且“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各种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各种借贷平台的建立,使民间借贷越来越多的在人们中间发生。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的风险也越来越明显。一方面,由于多种原因,债务人违约,借出的资金不易收回;一方面,借民间借贷的外衣,实则“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务的“套路贷”诈骗不断出现。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2015年,最高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此《规定》实施三周年之际,最高院于2018年8月1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对“套路贷”、伪造证据、故意违约等问题审理进行指导。

结合我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实际情况:2015年受理审结民间借贷纠纷29件,判决18件,调解7件,撤诉3件,驳回起诉1件;2016年受理审结民间借贷纠纷20件,判决7件,调解10件,撤诉1件,驳回起诉2件;2017年受理审结民间借贷纠纷21件,判决3件,调解13件,撤诉3件,驳回起诉2件;2018年至目前为止受理审结民间借贷纠纷11件,判决2件,调解6件,撤诉2件,移送1件。

在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遇到的较多问题是仅有借款合同、借条或者转款凭证的借贷事实认定问题。大部分当事人诉讼时除持有借条或借款合同外,还提交了转款凭证或收条,庭审或调解时当事人对借贷的事实无异议,少部分存在被告在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也不提交相关的答辩材料和证据,审理时法官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本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的借贷能力、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以及有证人时的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遇到的难点问题主要是原告起诉法院后,由于被告的故意或是抗拒等,法院送达难。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方式,有效的缓解了当事人在资金不足时遇到的困难,但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仍旧存在。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所以民间借贷须谨慎,切勿唯利是图。针对民间借贷风险给予群众以下提示:一是借款用途要合法。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二是书写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交付后,请借款人及时出具收条,同时保留银行转账等款项交付的证据。三是远离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然后挥霍一空或卷款潜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四是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如果借款人有过赖账的劣迹,要尽量予以拒绝。在参与p2p借款交易中,应当加强公司的资信审查,防止p2p平台公司卷款跑路。五是对大额款最好有担保或抵押。让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对其担保,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六是不能收取高额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七是借款到期要及时催要。法律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这样可以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责任编辑:孙晔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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