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每日一“典”丨对“霸王条款”说“不”

发布时间:2021-01-19 14:13:55



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四百九十六条。

对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

对方能否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责任编辑:张振铎    

文章出处:政治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