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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公告

(2021)黑7530刑初46号

发布时间:2021-07-28 14:17:37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纪树立非法狩猎公益诉讼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纪树立赔偿因其在绥棱林业局建兴林场施业区15林班45小班所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产生的生态修复费用36160元;2.被告纪树立依法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末纪树立为了自家食用,在绥棱林业局有限公司建兴林场施业区15林班45小班内,用自家的粘网非法捕捉鸟类120只;后又于2020年12月4日,在绥棱林业局有限公司义气松林场施业区29林班5小班内用自家的猎夹非法捕猎野兔2只。并将120只鸟类死体和2只野兔死体放在自家的仓房内留待春节食用。经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东北兔2只、白腰朱顶雀103只、长尾雀12只、大山雀3只、苇鸡1只、红腹灰雀1只;经绥棱县发展和发改委认定该标的在基准日正常状态下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6 160元。纪树立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生态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诺敏河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发现纪树立非法狩猎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诺敏河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4日对此案立案办理,2021年4月6日在将本案的基本案情在正义网进行公告,现已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被损害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纪树立的询问笔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绥棱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棱发改认定发【2021】第024号)《关于对纪树立非法狩猎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现场勘验笔录。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纪树立于2022年10月1日前一次性赔偿因其在绥棱林业局建兴林场施业区 15 林班45 小班所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产生的生态修复费用 36 160元;

2、被告纪树立于本调解书生效15日内依法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再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联系人:蒋莉红(诺敏河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0455-4623300/ 0455-4629911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绥棱林业局康乐街2号。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张振铎    

文章出处:诺敏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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