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受理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检察院诉代忠国非法占用农用地、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将调解协议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代忠国赔偿其在绥棱林业局有限公司五一林场施业区45林班91、94、99、101、103、107小班所盗伐林木及非法占用林地生态修复费用总计20 875元,或自行补植复绿,结果由绥棱林业局有限公司验收。2.被告代忠国依法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事实和理由:2018年至2021年代忠国为了在自家耕地附近盖桥、修桥和用于自家苗圃、房屋取暖,多次使用油锯和大斧在五一林场45林班内自家耕地和周边盗伐桦树、落叶松、榆树等树木74棵。其中枯立木和风倒木55株,活立木19株。经检验,代忠国盗伐的树木包括黑桦、落叶松、榆树、花杆子、老鸹眼,共计74株,其中枯立木和风倒木55株,活立木19株,合计总立木蓄积26.788立方米,总木材材积19.0712立方米。2016年至2020年,代忠国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绥棱林业局有限公司五一林场施业区45林班内自家耕地周边使用四轮车挂旋耕机非法开地共计14.325亩。经聘请绥棱林业局有限公司森林调查设计队工作人员现场检验,代忠国非法开地共7块,面积共计 14.325 亩。绥棱林业局有限公司森林调查设计队出具《补植补造设计》,经调查设计,补植复绿生态修复费用为20 875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代忠国自行恢复因盗伐林木和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的植被,每亩栽植树木110株,面积计14.325亩,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由绥棱林业局有限公司验收;
2.代忠国若未能履行协议第一项,则应于2024年10月1日前赔偿因其在绥棱林业局五一林场45林班内所盗伐林木及非法占用林地生态修复费20 875元;
3.代忠国于本调解书生效15日内依法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再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联系方式:蒋莉红法官,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诺敏河人民法院,0455-4629911。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