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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1-11-17 15:26:28


    某某某:

    你与某某某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就与本案举证相关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你应对反驳原告诉讼请求),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或不利,由你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法律规定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的除外。

    二、你应在接此通知书之次日开庭前向本院提交证据原件、原物或经本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复制品,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三、你如在限定期限内举证困难,可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由本院决定是否批准,批准延期的举证时限。

    四、你如增加、更变诉讼请求(你如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不再受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对需由本院调取或你自行收集确有困难的证据,你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调取,申请时间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本院调取证据的费用由你先行垫付。

    六、因本案如需鉴定,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由双方商定鉴定机关,商定不成由本院指定。鉴定费用由你先行垫付。如本院需你申请鉴定,你无正当理由不申请或预交鉴定费用或不提交鉴定所需相关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你如有证人需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经本院许可后,由本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费用由你先行支付。

    八、你如证据较多,可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申请双方交换证据,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即告届满,但需再次交换证据的,举证期限顺延到下一证据交换日。

    九、你如需保全证据,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后,由本院进行证据保全。保全所需费用由你垫付。

    以上通知,望周知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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