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依法受理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检察院诉王玉喜犯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将调解协议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3月3日至4日,王玉喜在黑龙江省兴隆林业局白杨木林场施业区38林班6小班内用油锯两次盗伐树木45棵,经兴隆林业局有限公司森林资源管理部检验王玉喜所盗伐林木的立木蓄积7.452立方米、立木材积5.589立方米;经黑龙江立信长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王玉喜盗伐林木案的植被恢复费为9 429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王玉喜赔偿因其在兴隆林业局白杨木林场施业区38林班内所盗伐林木的生态修复费9 429元;
2.王玉喜于本调解书生效15日内依法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方式:蒋莉红法官,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诺敏河人民法院刑庭,0455-4629911。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