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一面锦旗送诺敏河人民法院,点赞法官为人民

  发布时间:2022-11-17 16:35:14



    “感谢法官秉公办案,尽心尽力,让我感受到了公平正义”。近日,苏某将一面印有“亲民司法 廉洁高效 止纷息诉 尽心尽责”的锦旗送到了诺敏河人民法院通北人民法庭法官的手中,表达其诚挚谢意。

    据了解,2020年榆树**铝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铝塑公司”)分两次在苏某处购买木质颗粒34吨、32.5吨,铝塑公司支付货款5000元,尚欠货款50920元,苏某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该案承办法官在向被告铝塑公司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铝塑公司辩称,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24日铝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闫某卉,不是闫某发。收据、收条中的收款人均是闫某发,案涉货物及给付货款均系闫某发个人所为,与铝塑公司无关,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官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总结案件争议焦点为案涉债务是法人承担还是个人承担。通过仔细翻阅卷宗,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询问,及时理清了案件脉络,把握了案件事实。本案中,2020年8月14日闫某发与苏某达成的买卖合同,2020年8月26日前的法定代表人闫某发,发生在铝塑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发期间内,收据中亦签字铝塑公司闫某发,故该债务应由法人铝塑公司承担。9月21日买卖合同的虽不发生在铝塑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发期间内,因闫某发对两次买卖的货款无异议并已结货款5000元,故8月26日、9月21日买卖合同相关联。

    最终依法判决榆树实德鑫鑫铝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苏某木质颗粒货款50920元。苏某对法官秉公办案非常敬佩和感激,将锦旗送到了法官手中。

一面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认可和肯定,诺敏河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张靳    

文章出处:政治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