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执 行 悬 赏 公 告 作者:刘欢 发布时间:2024-02-18 14:57:2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羽与被执行人赵丹、赵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提供被执行人赵丹、赵旭东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丹,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绥棱县博林雅苑7号楼2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赵旭东,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博林雅苑7号楼2单元601室。
执行依据:诺敏河人民法院(2023)黑7530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510 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执行费。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丹、赵旭东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查证属实(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并实际执行到位的,诺敏河人民法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10%的比例向提供线索者支付赏金。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 报 电 话:0455-4558456
联系人:乔法官
特此公告!
诺敏河人民法院
2024年2月18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责任编辑:张靳 文章出处:政治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