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诉讼要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格式如下: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