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关于财产分割的执行案件,为当事人追回婚内借款3.5万元。
原告Y某诉被告C先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受理后,于同年6月6日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判决。2013年1月15日原告于某以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后,执行人员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此案经过二次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情绪比较大,在未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已经发生多次口角,在审理期间虽未发生过激事件,但当事人之间的抵触情绪已经较大,如果贸然强制执行不利于两家和谐,容易引发矛盾升级。执行员经过多次分别谈话以及上门走访发现原、被告都对其婚生孩子有所不舍,于是执行人员通过做双方工作,用探望孩子的时间为系带将双方的情绪逐渐调整到缓和,在充分的做好了前期工作后,执行人员将被告约至法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原、被告之间达成和解,约定了返还标的时间: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10 000元、剩下的于2013年12月31日给付。
执行人员巧妙的运用了法律给予的时间,机智的找到了本案和解的突破口,将一个经过二次审判的家庭纠纷案件和解执行,即达到了原告的执行申请,又让被告心甘情愿的支付了判决的费,起到了案结事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