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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起纠纷,法官调解显公正

  发布时间:2024-12-27 09:24:05




“要么退还我的保险费,要么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董某情绪激动地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近日,诺敏河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最终得以有效化解,案件圆满解决。

    事情追溯到2017年6月,董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张某购买了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每年支付保险费4500元,保险期限设定为终身。然而,在2021年,董某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现自己的医疗保险被保险公司单方面取消。自那时起,董某多次联系办理保险的代理人,但由于疫情的影响,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尽管保险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却依然从董某的银行卡中扣除了保险费。在多次尝试沟通无果后,董某于2024年将保险公司诉至诺敏河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董某不满地说:“请法官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我的保险费,我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停保的。”法官询问:“保险公司是在取消合同之后仍然扣除了保险费吗?你是如何得知保险被暂停的?”董某回应:“是的,我是通过短信通知才知道保险被暂停的。我联系了当时的保险代理人,但问题一直没得到解决,他们既不退款也不履行合同,一直拖到现在。”

    法官与保险公司确认董某所述情况属实后,告知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履行保险责任。目前,保险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且未经投保人同意便取消了保险,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我建议保险公司退还董某的保险费,以弥补其损失。同时,我希望双方能够本着和谐的原则,积极解决争端,避免造成进一步损失。保险公司今后应以此为戒,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董某在未来的保险购买中,也应详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现在,保险公司应依法尽快执行退款,主动解决问题。”保险公司听后表示:“确实是我们先停保的,我们同意将保险费退回。”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并返还董某已缴纳的保险费。

    法官提醒

    保险公司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依法履行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田百禾    

文章出处: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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