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门某某、刘某在2015年通过张某某找到孙某某借款,孙某某同意借款100 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约定利息1分5。门某某、刘某给孙某某出具借条,张某某作为中间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在庭审中,孙某某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要求门某某、刘某自2016年3月22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支付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
借款到期后,门某某、刘某无力偿还本金,在支付给孙某某一年的利息后,又与孙某某协商将借条借款日期更改为支付利息当日,但未约定还款日期,门某某在更改后的借条上捺印。在这之后,孙某某与门某某多次催要欠款,门某某以没钱还款为由拒不偿还,孙某某诉至法院。
孙某某:“借条证人我都有,他们欠我钱不还,还一直躲着我,我找不到人,实在没有办法了。”
经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门某某、刘某共同返还孙某某借款本金100 000元,支付自2016年3月22日至2024年7月22日期间逾期利息116 205.48元。并以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7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中,门某某、刘某向孙某某借款100 000元,出具借条并签字捺印,能够证明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结合证人证言以及中间人张某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孙某某向门某某、刘某交付了借款,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本案于2024年7月份受理,借贷合同成立于2015年3月22日,孙某某自2016年3月份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未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本院支持按约定的年利率14.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时的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期年利率14.4%,已超过起诉时(2024年7月22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35%的四倍13.4%,因此此段时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3.4%计算。
发生民间借贷实属常见,多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往往以亲戚、朋友为纽带,是亲朋好友之间通过资金调剂进行的互帮互助行为。未按期还款的理由也五花八门,借款人应该信守承诺,及时还款,拒不还款不仅会让基于信任而建立的亲密关系破裂,双方产生矛盾,更会影响自己的个人信用和品格,其后果必会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第二条第二款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