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可能引发信任危机。4月9日,诺敏河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双方化解了矛盾,展现了司法调解的独特优势。
小王与小赵系多年好友,小赵在小王处采购水泥、沙子等建筑材料,购买后没有及时向小王给付货款。小王多次催促未果,他要求小赵就其所欠货款向其出具一份借条,承诺按月还款,并于2023年8月27日还清全部欠款,如果逾期未还,按总欠款金额的10%付利息。到期后小赵仍未还款,无奈之下,小王诉至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闫文玲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并与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她了解到,小赵以部分材料质量不达标为由拖欠货款。鉴于双方是多年好友,且案件事实相对清晰,闫法官决定在开庭前组织调解,希望通过柔性方式化解矛盾,既维护法律公正,又兼顾人情温度。
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气氛一度紧张。小王坚持货物质量合格,要求小赵立即支付货款;小赵则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了损失。面对僵局,闫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从法律和情理角度进行分析,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小赵,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认为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据并通知小王。你现在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仅凭口头主张,法律上可能难以支持你的诉求。而且,你们是多年的朋友,拖欠货款不仅影响你们的友情,还可能对双方的信誉造成损害。”
小赵听后,略显犹豫,低声说:“法官,我也不是故意拖欠,只是觉得部分材料确实有问题,影响了我的工程进度,心里有些不满,所以才一直没付款。”
闫法官点点头,接着对小王说:“小王,作为卖方,你有责任确保货物的质量符合约定。虽然小赵现在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但你们是多年的朋友,遇到问题应当积极沟通,而不是一味强调自己的利益。适当的让步和沟通,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小王沉思片刻,回应:“法官,我也不是不讲理的人。既然小赵确实有困难,我愿意适当减免部分货款,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经过闫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小王同意减免部分货款,小赵也认识到拖欠行为不妥,承诺支付剩余款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多年的友情得以修复。
诺敏河人民法院始终致力于通过多元解纷机制化解纠纷,特别是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优势,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下一步,法院将继续秉承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创新调解方式,让更多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
通过此案,诺敏河人民法院不仅成功化解了矛盾,更展现了司法调解的温情与力量,真正做到“柔性调解化纠纷,司法温度暖人心”。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贡献了司法智慧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