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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离婚时被告大闹,致原告受伤,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5-05-13 16:53:47



    2022年2月18日,甲某与乙某一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因需要一个月冷静期。双方又因彩礼钱返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乙某随后前往甲某父母家讨要彩礼。当日11时许,在某小区甲某父母家门口,乙某因索要彩礼钱与甲某的妹妹甲某A发生争执。甲某A劝阻乙某离开未果,双方情绪激动,争吵升级为肢体冲突,最终导致甲某在拉架过程中受伤。

    公安机关介入后,对乙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甲某A因主动投案并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被罚款200元。甲某受伤后,先后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因病情加重转院至哈尔滨市医院,住院治疗5天,并进行了多次康复检查。甲某共计支出医疗费32,439.06元、交通费540元。经司法鉴定,甲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鉴定意见显示:1. 甲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 摔倒外力作用与左肩锁关节脱位构成直接因果关系;3. 伤后治疗3个月终结;4. 伤后误工120日,需1人护理30日,营养30日;5. 第二次手术费评估为10,000元左右,术后误工14日。此外,甲某还支付了鉴定费3,700元。

    经依法释明和询问甲某,甲某不要求追加妹妹甲某A为本案被告,也不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甲某认为,乙某是导致其受伤的直接责任人,乙某也表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甲某各项损失合计34,632.04元,并驳回了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乙某因索要彩礼钱与甲某A发生争执,甲某在拉架过程中受伤。虽然事发现场无监控录像,也无其他证人,但根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乙某和甲某A均因此事受到了处罚。甲某提交的证据虽不足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但考虑到乙某是矛盾的起因,法院推定乙某和甲某A对甲某的受伤均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乙某是矛盾的主动方,法院判定乙某对甲某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侵权责任。由于甲某明确表示不要求甲某A承担责任,法院视为甲某放弃对甲某A的诉讼请求,因此乙某对被放弃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关于甲某的后续治疗费用,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甲某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总结

    本案中,乙某因索要彩礼钱与甲某A发生争执,导致甲某在拉架过程中受伤。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定乙某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甲某的合理损失。诺敏河人民法院通过此案再次提醒公众,解决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避免因情绪失控导致不必要的伤害和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田百禾    

文章出处: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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