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强化法院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上级法院、各级党委和本院重要决定、决策和重点工作能够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工作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分工合作、适时督办的原则。通过督办,使法院的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做到事事有人承办、有人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二、督办的职责范围
(一)做好对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和其他事项及来文、来电落实情况的督促办理工作 ;
(二)做好上级党委等党政机关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和其他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三)做好本院各项工作目标、决策、决定和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三、督促工作程序
(一)建立科学的登记制度
1、对上级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及来文、来电交办事项要逐个进行分类登记,并根据领导批示情况及时转交承办部门办理;
2、对本院各项工作目标、决策、决定和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要进行认真登记,并根据本院各部门工作情况及领导批示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完善督办手续
1、对各项工作在交付承办部门承办时应完善登记、签收手续,文件转到何部门、应当何时上报结果,应有明确记录;
2、对转交各部门承办的事项要分轻重缓急进行及时催办,历次催办的过程及情况,应有所记录;
3、注意反馈信息,在督办中善于发现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反映,对办事不力,推诿扯皮的个别现象,在查清情况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4、对办结事项,要及时将办结情况向领导或上级汇报,并将办结事项资料及时移交档案室归档;
四、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机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和办复结果;
(二)建立督办工作通报制度。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好的,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对典型的经验通报推广;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差的,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部门要服从督办人员对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督促,不得推诿不办。
五、督办工作的实施
(一)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督办工作体系。
班子成员及各部门的负责人均为督办事项的责任人,办公室具体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部门实施。
(三)承办部门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并由办公室进行协调。
(四)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部门必须在事项到期前,进行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明确具体完成时间,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室督查员备案。
(五)督查事项由负责督查的部门按照职责和院领导的要求进行督办,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六) 承办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部门的反馈情况向院领导汇报。
(七)各承办部门完成督查事项后,上级要求呈送专题报告的,在向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的同时,要形成专题报告,经院领导审签后上报。
(八) 督查督办工作列入年度考核。
本制度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