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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贾某与李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看婚内赠与问题

  发布时间:2026-02-03 16:59:18


    【案情简介】

    贾某与王某于2007年9月3日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遗失,于2021年7月13日补发结婚证,自2007年9月3日结婚登记以来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婚姻关系一直存续。贾某与王某的日常生活收入来源均为王某使用工程机械因劳务所赚取。2017年3月16日,李某登记离婚。在2017年5月,王某与李某相识。2017年5月至2025年5月,王某未经贾某许可,多次与李某有钱款往来。王某向李某微信中转款或以发红包等形式汇入413 773.87元到李某个人微信账户中,在该金额中有77笔13.14、5.20、131.4、52.00、520等特殊意义的款项。李某于2022年6月27日至2025年6月27日期间,给王某返还70 595.80元,差额343 178.07元。2025年5月4日,王某在李某家中居住,于凌晨1时至5时之间,王某在李某家中拍摄多段李某未穿任何衣物的视频。2025年5月,贾某查看王某手机时发现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25年6月19日,以王某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李某无法律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查与处理】

    贾某与李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诺敏河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贾某343 178.07元;二、驳回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件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在双方无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间互相忠实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要求,也是《民法典》的规范要求,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无效。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破坏了婚姻关系,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侵害了贾某的合法财产权益,该赠与无效。本案中,贾某应对支付资金的数额、性质及赠与行为无效负有举证责任。通过对证据的审查,查明王某赠与李某共413 773.87元,李某已返还70 595.8元,仍应返还343 178.07元。李某辩称双方非赠与法律关系,案涉款项系基于消费或投资而发生的款项,不应返还。因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对社会的意义】

    在婚姻家庭关系及财产处分领域,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情形屡见不鲜。妥善审理此类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维护,更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公序良俗具有重要意义。

    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精准认定赠与合同的效力。针对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的情形,需严格区分赠与财产的权属性质:若赠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财产处分须经双方一致同意,该擅自赠与行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共有权,应认定为无效;若赠与财产为赠与人的个人财产,则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而针对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情形,裁判逻辑更为明确。此类赠与行为不仅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更严重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家庭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的本质显而易见,无需区分赠与财产的权属性质,直接认定赠与行为无效。

    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存在特殊性:夫妻一方因工作往来与他人形成长期固定的合法经济交往,后逐步发展为不正当关系并产生财产赠与行为。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赠与行为往往与正常的货物买卖、医疗服务、商业合作等合法经济往来相互交织,难以直接剥离。对此,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由主张返还赠与财产的一方,承担举证证明赠与行为存在不正当性的责任。人民法院需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准确区分合法经济往来与不法赠与行为,进而划定应予返还的财产范围。

    处理此类纠纷,既要坚守法治底线,依法保护婚姻家庭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发挥调解的作用,秉持情理法融合的原则,就地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以法治力量涵养道德自觉,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与财产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田百禾    

文章出处: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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