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起诉称:2024年10月17日,被告毕某某无证驾驶其所有的某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超越前方停靠的公交车时,与从公交车前横穿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毕某某承担同等责任。毕某某的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毕某某系无证驾驶,原告依据生效判决向伤者王某某赔付了保险赔偿金及诉讼费共计14928.73元,因毕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某财产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遂诉至诺敏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毕某某支付上述追偿款。
处理方式方法
第一步:主动调查,查明实情。案件受理后,为切实厘清纠纷根源、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刘欣荣并未局限于书面审查,而是主动前往被告毕某某的居住地进行实地走访。通过主动见面沟通,法官了解到毕某某目前无业,缺乏稳定收入,居住条件较为简陋,家庭经济确实存在困难。这一调查结果使法官意识到,如果单纯依照法律规定机械裁判,责令其全额支付,很可能超出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导致判决难以执行,不仅无法解决纠纷,还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影响社会效果。
第二步:沟通疏导,促进调解。在掌握被告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及时与原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取得联系,详细说明了走访中查明的毕某某的经济状况与履行困境。随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毕某某严肃阐明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也从情理与实际出发,引导保险公司代理人综合考虑被告的履行能力、案件执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建议其适当体现企业社会责任,对被告的困难予以一定体谅。通过法官释法明理、耐心协调,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步缓和,为达成和解创造了条件。
第三步:达成协议,实质解纷。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保险公司同意减免部分债权,被告毕某某承诺于202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14000元,其余款项予以免除。协议明确约定,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此案争议一次性了结,不再另行主张权利。该调解方案既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也兼顾了被告的实际偿付能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毕某某于202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给付保险代偿款14 000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解纷要旨
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侵权人因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后,保险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法律原则,同时注重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对于侵权人确无履行能力、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情况,法院可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掌握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保险公司从社会责任和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与侵权人进行协商,可就赔偿金额、履行期限等达成合意,避免因机械裁判导致“执行不能”,进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此种调解方式,既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对困难当事人的关怀,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诺敏河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