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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林区基层法院警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07 20:48:13


    

    为进一步安全使用装备,有效促进法警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警用装备器材及物资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丢失、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二、通讯器材应随身携挂,严禁随手乱放,并统一编号、规定频道,通话时使用规范的文明用语。

    三、严禁用通讯器材聊天和处理与执勤无关的事项,电池用完,要集中充电、专人负责,并认真做好登记。

    四、经常检查、维护、保养警用装备器材和洗晒警服,防止带故障工作和霉烂变质。

    五、除值班、训练和备勤外,不准将警用装备器材及物资外借和用于其它用途。

    六、警用装备器材及物资借用前须经内勤办理借用手续,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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