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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追加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为被告

  发布时间:2012-03-15 09:09:48


    在法院审理的赡养案件中,请求履行赡养义务的,一般都是平时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而实践中,法院往往把已尽赡养义务的其他子女也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一并做出判决。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欠妥。

    一、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立法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自己的权益与他人发生争执或受到侵害,只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才引起诉讼的发生。目前民事诉讼法在起诉问题上采用当事人“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既不能强令当事人起诉,更不能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原告不愿状告的对象,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只要这种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法院就不宜追加当事人不起诉的人为被告。

    二、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我国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既包括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也包括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权利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原告已确定了司法保护的范围,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又追加被告,就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三、不利于矛盾的消除与解决。养老敬老,不仅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公民的一项法律义务。人民法院在审理赡养案件时,追加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为被告,势必会给这些子女增加诉累,甚至在心里上造成一种负担,在原、被告之间产生新的矛盾和隔阂,不利于问题解决。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在审理赡养案件时,不宜追加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为被告。

责任编辑:杨阳    

文章出处: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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