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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访不信法”现象与司法公正

黑龙江省第二十五届学术论文绥棱林区法院参赛作品

  发布时间:2013-06-07 21:41:51


    论文提要:

    信访制度作为我国一种行政补充救济制度为民意与政府间沟通设立了良好渠道,但是近些年出现的“信法不信访”现象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本论文从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与出现这种现象造成的危害做出剖析。分析在司法层面造成“信法不信访”现象司法不公是主要原因。故本论文分析了提升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司法公证是司法赢得公信力的根本依据,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只有提升司法公正才能是社会平安幸福免于动荡。又从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法官队伍建设、全面树立司法权威、完善陪审员陪审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五个方面着重论述了提升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及方法。

    全文共:6510字

    关键词:信访不信法 司法公正 司法体制改革 法官队伍建设

    司法权威 法治理念教育

    浅析“信访不信法”现象与司法公正

    我国的信访工作由来已久,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我党就开展了信访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了许多群众切身问题,受到了群众好评。所以新中国成立后,信访作为一项制度被确立下来。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信访条例》,给信访制度上升到法制层次。信访制度是一种行政补充救济制度。信访制度的创设,为民意与政府间设立了沟通渠道,及时解决了一些矛盾问题,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些年却出现一种“信访不信法”的怪现象,一些群众在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本来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却习惯于上访到政府。一些诉讼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不选择正常的上诉程序而是直接上防。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怪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司法不公是诸多原因里重要的一条。我国正在加速法治化进程,依法治国的理念已深入人心,现在出现的“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应该是一种法治的倒退,是人治高于法治,权力大于法律的体现。司法救济无力,只能依赖更高权力解决现实争端,这才是公众“信访不信法、信法不如信批示”的根本原因。

    “信访不信法”现象存在的合理性以及造成的危害

    在现实环境下,“信访不信法”现象存在有其一定的原因和合理性的。

    第一,尽管法律规定了诉讼等司法救济渠道,但是救济成本太高,门槛太高,包括上诉、申请再审或者抗诉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要求,导致大家对案件不服的时候无法通过法律渠道得到圆满的解决。这意味着,一场诉讼能够使当事人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但是也会付出相当大的成本。

    第二,同时,法律如果作为公民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一旦出现司法不公的情况,公民的诉求在两审终审的情况下如何的得到伸张。如果百姓的权利法律救济渠道畅通,法律受到人们的敬仰与尊重也不会出现“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正是存在着司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司法腐败现象才会出现百姓重信访不重司法的情况。

    第三,在改革发展不断深入的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显现,民众参与改革发展成果分配的热情高涨,民主、权利意识不断觉醒。民众上访正是权力、民主意识不断觉醒的体现。事实表明,除了少数人无理取闹、不明真相外,绝大多数人都是在有冤无处申、有理无处说,疑难问题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才会选择上访。

    “信访不信法”现象造成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访不信法”现象对司法权威性及独立性造成了严重损害。【1】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念已写入宪法,这就在根本大法层面确立了法治高于人治的思想。法院作为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最主要机关所作出的司法判决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信访人员不走司法程序而走上访程序严重破坏了这种权威性和终局性。信访成为解决纠纷的最高权威的代表,只有信访才能最终解决问题,百姓心中一旦产生如此认识,司法程序就更会被社会所轻视和放弃。

    【1】刘烁玲 “信访不信法”现象考量及应对 载《江西社会科学》2011.4

    第二,我国的信访基本是无序化的,这种无序化的状态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威胁,另外也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度浪费。【2】《信访条例》在程序方面规定严重缺失,当事人上访的形式也五花八门,各地方政府为控制上访采取了许多暴力手段,造成了新的社会矛盾,控制不好就会出现矛盾升级甚至引发群体事件和暴力事件,使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信访人员普遍认为级别越高越能管事,官越大越能解决问题,所以出现了要信访就到省里,省里解决不了就上北京的现象。每年的两会期间还有一些大型活动的时刻,就成了信访人员和信访工作人员最忙的时候,一边是想方设法往北京去,另一边是想尽一切办法往回堵。北京成了各地信访工作人员的大本营。两方面一算,不但信访者消耗了大量的财力,有关单位用于处置特殊时期的维稳经费也高的惊人。这些对社会财富的非有益性消耗的浪费是巨大的。

    第三,“信访不信法”现象严重阻碍了我法治进程。一个法治社会最明显标志是整个社会在法治的框架下,司法程序应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至上,程序正义才是法治进步的体现。而信访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人治大于法治,权力大于法律的状态。是一种人治思想的回流。如果长此以往,信访成为一种常态的、最后的、比司法救济更高层次的救济方式,无疑会阻碍我国法治进步的进程。

    二,司法不公是造成“信法不信访”现象的主要原因

    【2】刘烁玲 “信访不信法”现象考量及应对 载《江西社会科学》2011.4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社会矛盾的解决应当主要依赖司法机制合理

    有效的运行,法院应当是纠纷解决的最后并且最权威的机构。然而,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背景下,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的诸种缺陷致使司法机关无法为解决纠纷提供有效地渠道,司法不公就迫使民众通过其他的途径来需求解决之道。司法不公,一方面从根本上否定了司法机关存在的理由,另一方面是司法活动丧失了公信力,毁灭了民众对司法裁判的希望,造成司法不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第一,错误的执法观念是造成司法不公的思想根源。我国司法机关中存在这许多诸如“有罪推定、疑罪从有、重打击轻保护人权”的观念。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在错误观念的引领下必然会产生错误的执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少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执法工作的要求,这些错误的观念在他们头脑中根深蒂固,自觉不自觉的就会沿用不合时宜的办案方法,简单、粗暴执法,有的甚至涉嫌犯罪。

    第二,司法不独立是造成司法不公的制度根源。司法独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制度保证。只有实现司法独立,才能实现法院完全依照法律办案,不受行政因素和外界的干扰,才能实现对民众权利的保护,从而树立法院的威信。而我国现在的司法系统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系统中处于行政权力之下,法院办案要在行政权力的指导和干预下进行,这就造成了审判权不独立的制度根源。法院内部上下级系统之间也不完全独立,法官办案常常受到领导的指示和干预,最后形成的案件结果常常是在考虑多种因素和效果的条件下形成的,就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想象,失去了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三,司法腐败是造成司法不公的道德根源。司法机关,作为伸张人间正义的机关,所带表不但是神圣的国家审判权,更重要的是本民众所敬仰的正义观念。司法官员的腐败,所伤害的不仅仅是民众亟待救济的权利,跟严重的是,损害了法院的形象,损坏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有人形象的比喻“司法腐败是腐败的最后一扇黑门”。在司法腐败的环境下是不能能期望产生司法公正的。

    第四,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素质不高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主体根源。司法工作是一项技术性、理论性、科学性很强的职业,它不仅要求法官、检察官对案件作出正确判断,正确适用法律,而且还要求对自己的判断所适用的法律的立法意图、法律原则和精神以及理论基础有深刻的领悟,并对自己的判断做出科学的解释。从整体上看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缺乏理论基础,没有受过法律系统教育,靠经验办案,靠感觉办案,所办的案件必然经不起推敲,甚至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直接导致民众认为司法不公。

    司法公正对改变“信访不信法”现象的现实意义

    第一,司法公证是司法赢得公信力的根本依据。公众之所以会对司法失去信心是司法公信力流失的结果,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最终来源于人民。法院能否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可,根本就在于是否能坚持司法公正的原则。如果司法一次次的在公正这一本质诉求上让民众失望,民众就会在一切可能逃避的情形下逃避司法,而求助于非司法的方式解决问题,直至上访。这种不信任有时是对司法误解所致,但更多时候是司法不公所造成的。可怕的是,人们一旦对司法失去信心,法律必不被信仰,法治也就必然无望。

    第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冲破这一底线社会将陷入动荡状态。目前我国因为司法不公造成的上访卒年增多,部分法院为维护稳定,用种种方式截访恶化了矛盾,造成了更大的司法不公。其实,一切都在源头,司法公正就会减少甚至杜绝上访,让民众重拾对司法的信心,就会出现另外一种“信法不信访”的常规的积极地现象。

    四,提升司法公正的途径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现代社会法治的基本途径,是树立法律权威,是法律取信于民,并使公民权利得到保护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重要关口。司法能否公正是评价一个国家政治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因此,司法公正是永恒的主题。现阶段提升司法公正要立足于现实,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第一,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法治的重要标准在于机构自治,而机构自治就要求司法独立。独立和公正是模范司法体系必须遵循的原则,确保司法独立,应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个系统工程,除了修补性措施外,更需要协调各项制度措施,改变司法地方化、行政化、非职业化的现状。首先,要改变法官人事制度是法官的任免、晋级奖惩由法院系统按严格的标准进行,实现司法人员专业化、稳定化和独立化。其次,要建立司法独立预算制度,成立独立的司法财政体系,有中央在年度预算中划拨经费。三是改革法院设置方案,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总之,要系统化司法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审判权。

    第二,加快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官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等综合职业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主体条件。法官素养的提高增加社会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信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没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就不会有法治国家的形成。法院要培养一直年富力强可持续发展的法官队伍作为首要任务。努力增强法官驾驭庭审的本领、辨析法理的本领、文书制作的本领、纠纷调处的本领以及拒腐防变的能力。应严格依法公开选拔法官,从良好的法律素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优秀的思想品质和持久的敬业精神四个方面强化法官素质。

    第三,全面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来源于法律和强制力。而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实践中树立的权威,来源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识和普遍遵行。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调节器,司法活动必须准求权威性的价值,这是司法公证不可或缺的要求。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法律至上的观念一直没有形成,公众对国家法律缺乏信心,对法院缺少信任。所以,提升法律公信力,重树司法权威非常重要。首先要贯彻阳光司法原则。阳光司法是指司法公开,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其次要强化程序的公正理念。法治社会的最终表现是建立公正合理的秩序,秩序使法律保护具有可操作性,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认知之间的基本区别三是要确保司法统一,实践中法院任意更改自己做出的判决或不尊重其他法院判决的情形屡有发生,致使当事人很难相信判决的公正性。四是要确立司法终局裁决的地位,他要求合理设置司法程序,维护司法裁判的即判力,不得随意更改审判机关做出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

    第四,完善陪审员陪审制度,促进法院司法公正。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陪审员制度存在认识上的不足与偏见,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员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陪审员自身参审意识不强,陪而不审;陪审员专业化与平民化相矛盾等。人们陪审员制度是经过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因此我们时时既要坚持又要对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首先,应坚持《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或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将陪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细化相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其次,限制专家型陪审员比例和范围,切实采取随机抽取参审案件的原则,最后,加强陪审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陪审能力。

    第五,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领司法公正。法治理念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动力。【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法治”这样一种全球化的意识形态话语里寻求中国的主体意识。【4】它是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权的司法理念。

    【3】车庆华、冯军:法治理念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J],中外企业家2007.3

    【4】同注释18,略

    它是指引我们实现更加完美的法治国家的精神信念与思想基础,是法律职业者的生命和灵魂。它必然引导法官公平公正开展司法活动,激励着法官执着追求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第六,完善监督机制 ,保障司法公正。从法院自身来讲,当前要把着力点放在强化、完善内部监督上,增强办案人员公正执法的责任意识,约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理顺监督关系,坚持对案件监督和对执法人员行为监督相结合,在纠正错案的同时要追究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使监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提高监督水平,改善监督方式,强化运用程序法的监督,及时纠正程序违法现象;对实体方面的监督,要着重解决适用法律错误及明显判决不公问题。同时,检察院作为法定法律监督机关,也要依法加强对法院的监督。从法院外部来讲,要在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及新闻部门的舆论监督的同时,大力推进和深化审判公开,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度,为公正执法打下基础。各级法院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执法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司法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评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动依法加强司法监督工作,要抓住影响较大的重点个案实施监督,维护法律尊严;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实施监督,为人民说话;抓住执法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实施监督,重塑干警形象。人大监督的目的,归根到底还是为了促使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其职能,提高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五,结语

    作为一种司法体制外解决纠纷的渠道,信访的原始定位是承担行政权力救济的重担,但是“信访不信法”现象的出现时期背离了原始定位,这种功能性的错位导致政府与司法机关还有访民三方都陷入无法自拔的困境之中。究其原因司法不公在很大程度上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民众民众依赖司法救济的渠道,民众为寻求权利的救济而抓住了信访这根“救命稻草”,“信访不信法”成为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信访困境的解决之道在于,重树司法公正的权威。司法公正的实现既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更需要观念的更新。制度建设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而观念的变革却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础的。观念的变革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实现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反映着我国文明进步的程度。司法公正的实现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根本上说,有赖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全面实现,即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有序运行,民主政治得以制度化、法律化,精神文明建设能够培养出一代又一代具有现代权利与义务观念的自觉守法公民,让本属于司法途径坠入信访渠道解决的纠纷重新回归正途,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文章出处:建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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