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司法途径,俗称打官司,受五千年历史影响,传统的中国人对这个词又爱又恨。不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不是非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不了的问题,中国人不愿意“进衙门”,也不愿意“过堂审案”。中国人眼中,司法是公平的、神圣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司法队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很多案件不能公正审判,影响了人们对司法的信赖,产生了不和谐的社会因素。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审判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就是要做到司法公正,因为只有司法公正才能从根源上接触信访问题,因为只有司法公正才能让百姓重新信仰法律,尊重法律,而这些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如何才能司法公正?依法办案是司法公正的着眼点,以人为本是依法办案的落脚点。中国各类法律已经表明,我国的法律充分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在实践中,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作为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之一的辩论权,与司法公正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充分维护当事人辩论权,从心理上为当事人“平气”,有利于当事人接受判决;充分维护当事人辩论权,从程序上和结果是奠定司法公正的基础避免“一言堂”情况的出现。最后,本文简要总结现在审判中不能保护当事人辩论权的一些情形,并依据这些情形,寻找对策,认为应从增强法官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活动、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辩论权及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四方面保护当事人辩论权,促进司法公正。
本文包含注释及参考书目在内共6179字。
关键词:司法公正 辩论权 当事人 合法权益
以下正文:
司法,俗称打官司,受五千年历史影响,传统的中国人对这个词又爱又恨。不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不是非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不了的问题,中国人不愿意“进衙门”,也不愿意“过堂审案”。中国人眼中,司法是公平的、神圣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司法队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很多案件不能公正审判,影响了人们对司法的信赖,产生了不和谐的社会因素。
自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以来,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在立法、司法、执法行业掀起高潮。就司法审判机关而言,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就是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着眼点是执法办案,执法办案的落脚点是以人为本。辩论权作为公民重要诉讼权利之一,与司法公正有着及其密切的联系。
一、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程度的提高,人们愈加盼望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司法公正自然而然成为一个社会热词。在这个热词背后,更多的反应出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
(一)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问题必将是意见及其难解决的问题,因为他们普遍不愿意去“衙门”解决问题,讨厌“过堂审案”的方式。在中国人眼中,如果问题不是复杂、困难到一定程度,他们更愿意私下和解,认为这样既保全了面子,也达到了效果。在他们意识中,“衙门”和法院,都是他们最后的救命稻草,不到万不得已,绝对不能去。
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很多中国人可能一辈子都不来法院一次,很多人到了法院就希望自己的难处能得到公正的解决,他们对法院寄予厚望,他们希望自己的苦难在这里得到解决。司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那么,司法公正的最准确含义是什么?
司法公正就是指法律所蕴含的精神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司法公正是让司法权运作过程中使其各要素达到理想状态,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这是法律自身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引导公民尊重法律权威,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之所以被人们遵守和信仰,是因为法律公正的本质,司法将法律的公平本性运用到具体案例中。如果司法过程失去了公平,法律神圣的光环将失去光泽,人们将失去对法律的崇拜。正如美国律师兼牧师布莱克顿所说,“法律被称作是一门公正的科学,有人说我们都是它的牧师,因为公正是我们的信仰,我们主持它神圣的仪式。”[(1)何海军 朱益倪,《论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及其实现方式 》,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1/30/285522.shtml,于2013年5月10日访问。](1)
其次,坚持司法公正,能有效化解涉诉信访问题。目前对法院的考评中,是否发发生证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重要指标,各级法院都将信访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就发生信访案件来说,大多是由于司法不公引起。这种司法不公,一部分因为法官审理案件是确实存在疏漏,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判决不合法、不合理,或者是审理程序出现问题,造成了“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之现象。另一部分原因是法院公信能力较低,人们不信任法院判决,希望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
坚持司法公正,让公民通过一次又一次的公正审判感受到法院的公正,才能树立公民对法院的信服和崇敬,才能让接受法院的判决和调解,才能有效避免涉诉信访案件发生。
第三,司法公正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司法对社会价值取向有很强的引导作用。法律通过惩恶,对不道德行为加以强制矫正,给人警示,达到震慑作用。这种震慑能直观的告诉群众,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有效的协助德育工作,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同时,通过惩恶的震慑作用,矫正了人们的偏差行为,预防了犯罪,保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反之,如果司法不公,不能发挥其惩恶扬善的引导作用,则会出现人心不稳,社会秩序混乱的情况。毕竟,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司法公正要着眼于依法办案,依法办案的落脚点是坚持以人为本
在了解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后,探究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就十分必要。司法是立法的执行阶段和落实阶段,在一个法制社会,仅仅立法公正并不能保障司法公正,更可以说,司法公正比立法公正更重要——这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一个对人民百利而无一害的政策,如果落实不到位,或者落实的人有认识上的偏差,那么这个好的政策就可能会产生坏的作用,进而影响一方百姓的生活,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司法是立法行为的执行过程,执法办案是司法行为的执行过程。他们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依法办案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直接落实行为,对促进司法公正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官作为法律的最直接使用者,如果对法律的理解不准确,或者对当事人隐瞒了某些权利,或者在判案中犯了某些原则上的错误,这些都会造成司法不公正,公平正义就难以保障。
如果再深入探讨执法办案这一话题,我们就要注意到“人”在这一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了。人作为一切事物的掌控者和运行者,是极大的变量。只有人这一元素在办案过程中不产生坏的影响,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这里的“人”既指法官又指当事人:法官要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要依法维履行义务,配合审判,圆满解决问题。二者共同努力,最终的目的是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也就是说,只有保护了人民的权利,才能是公正的司法。
二、辩论权与司法公正
(一)什么是辩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辩论权作了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江必新在《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究》一书中,对辩论权这样进行解释:“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辩,是当事人最起码的诉讼权利。”[(2)江必新:《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56页。](2)
辩论权作为听审请求权的基本内容,它是指法院在对一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判定的时候,该人有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材料及法律问题向法院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并以此影响法院的审判程序及其结果的权利。[(3)刘敏,《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辩论权之保障——兼析第179条第1款第10项再审事由》,原载于《法学》2008年第4期。](3)
由上述表述可以清晰的看出,辩论权的行驶是当事人对法官产生能动作用的重要措施之一,直接将影响司法公正的两个“人”连接在一起,它贯穿审判活动全过程,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二)辩论权与司法公正
辩论权是当事人之间经过对某一问题的证明、质疑、辩驳,最终趋于正确认识或达到某种共识的对抗,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论权将法官与当事人连接在一起,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对辩论权给予应有的重视,都会影响审判结果,都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正。经大量实践证明,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对实现案结事了、保证司法公正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充分维护当事人辩论权,从心理上为当事人“平气”。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多大矛盾,但因为“憋着一口气”,到法庭后一吐为快之后,矛盾自然而言的解决了。在这种案例中,如果不能让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自然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更有甚者,当事人会因为自己的意愿没有表达清楚而产生一种审判不公正的错觉,进而不服从判决,更有可能上诉或信访,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影响了司法公信。
从心理学角度讲,辩论权是一个人通过说话的表达方式,获得别人尊重、肯定的一个过程,如果法官耐心倾听,给当事人一种被认可、被尊重的感觉,由此会产生一种心里上的认同感,如果此时法官细致做好辩法析理的工作,自然会让当事人认可法庭审判结果。
其次,充分维护当事人辩论权,从程序上和结果奠定司法公正的基础。公正的诉讼,是程序的公正和结果的公正。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对证据进行质证,通过原、被告双方的辩论,将事件的全貌展现在法官面前,防止和纠正法官对事实不正确的认定,有利于法官准确掌握情况,全面了解案情,为公正审判打下了基础。
为程序公正奠定基础是指积极维护当事人辩论权,保护了当事人程序参与原则。当事人基于辩论权参与到庭审过程当中,对影响裁判结果的事实、证据等问题进行充分辩论,法院充分的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因为自己的参与权利得到真正的保障,尽管他可能感觉到判决结果于自己所预料有所差别,参与到庭审过程中的切实感受仍会让他乐于接受裁判结果,促成案结事了情况出现,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如果当事人不能行使辩论权,出现“一言堂”或者“一面倒”情况,即使法官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当事人也很难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4)可以申请再审。
三、积极维护当事人辩论权,促进司法公正
通过前文的论述,简析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并明确了司法公正的着眼点为执法办案,执法办案的落脚点为以人为本,并具体指出,庭审过程中,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建立起司法公正的社会认知。同时,本文还从程序、结果正义及心理角度分析了充分维护当事人辩论权对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那么实践中,我们该如何维护当事人辩论权?
(一)辩论权现状
辩论权作为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得到广泛的认可,其意义已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在诉讼中发挥作用,更是影响到审判结果的公正,于司法公正息息相关。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不足之处。
其一,我国法律仅规定当事人可以进行辩论,“却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使辩论权的规定缺乏保障因素,导致辩论程序空洞化。”[(5)冯皓,《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专题研究》,载于法律快车网,2013年4月15日访问。](5)常出现判决书上未对当事人辩论的重要内容有所采纳,遗漏辩论意见,造成“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情况。
其二,法官不听取当事人辩论。当事人双方围绕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进行辩论时,法官不予听取,做与审判无关的事情,从行为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其三,法院“没有给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没有按照适当方式送达”、“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或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开庭审理,未经开庭审”、“在法庭上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没有经过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法官没有公开质证,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的基础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未进行辩论的”以上这些情况都会影响当事人行使辩论权。[(6)本段引号内文字均摘自:刘敏,《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辩论权之保障——兼析第179条第1款第10项再审事由》,原载于《法学》2008年第4期](6)
(二)积极维护辩论权,促进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维护当事人辩论权对促进司法公正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面对上文总结的辩论权行使现状情况下,我们更应该注重保护当事人辩论权,促进司法公正。
首先,增强法官责任意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培训,增强法官责任意识,促使法官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保证当事人辩论权得以实现。建立合适的奖惩规定,如果法官未按照规定保障当事人辩论权,未对当事人辩论的焦点予以考虑,影响判决结果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一定的惩罚,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还要加强法官中立者定位意识的培养,保持法官中立的角色,保证当事人地位平等,奠定当事人充分运用辩论权的基础。
其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活动的意义,是在程序上维护当事人辩论权的重要途径。法庭要以合法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要及时将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交给双方,要依法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第三,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辩论权。由于当事人素质良莠不齐,很多当事人并不能正确行使辩论权,“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有矛盾、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无限制的开展辩论只会浪费司法资源。审判辩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包括案件的收集情况,证据材料,那些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事项才能成为听审请求权框架下的辩论权的对象,它们主要包括主要事实和间接事实。“主要事实是对权利的产生、妨碍、变更和消灭的法律效果有直接作用的事实,它主要包括产生权利的法律要件相关的事实、妨碍法律效果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以及变更或消灭既有权利的法律要件事实。”[(7)刘敏,《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辩论权之保障——兼析第179条第1款第10项再审事由》,原载于《法学》2008年第4期.](7)间接事实是对主要事实起作用的事实。二是证据材料。无论是当事人自行举证的证据,还是法庭通过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当事人都有权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辩论。三是法律适用。既当事人有权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第四,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在进行判决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无论是事实当中还是在证据方面,双方认识差异较大的辩论点都要出现在判决书中,如果支持一方意见,也要解释清楚支持的原因,写明不支持另一方意见的理由。
总之,辩论权作为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之一,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能否保护当事人辩论权,与司法公正息息相关,法院应依法保护当事人辩论权,为提升司法公信力、构建法制社会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