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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方法研究

黑龙江省第二十五届学术论文绥棱林区法院参赛作品

  发布时间:2013-06-07 21:54:39


    论文提要

    民事调解能力是司法能力的组成部分,调解的技巧和方法是民事调解能力的具体体现。本文通过对民事调解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和意义、调解应遵循的原则、调解的基本方法和法官在调解中的地位等几个方面,分析论述了调解是化解纷争能被各方当事人接受的最佳方式,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行对其民事权利进行处分的合意,在法官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针对不同个性的当事人和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采用与其相适应的调解方法,说服、教育、引导、促使当事人改变原有的观点,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自主达成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法官的思想道德观念、法律知识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司法实践经验、逻辑思维方式、调解技巧方法等都对调解工作有积极的影响,法官应不断提高调解的能力。

    本文共7663字。

    关键词:民事案件 调解  纠纷

    以下是正文

    增强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法院通过法官的调解工作调解结案,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化解矛盾的好办法,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调解也是一个必经程序,提高民事调解的能力,不是无规律可循的,仅就如何作好民事调解谈点粗浅的看法。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过程。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当事人随时提出调解请求,法院可随时进行调解。按照调解处于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可分为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及判决前调解。按调解的次数可分为一次调解和多次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作用和意义

    第一,法院调解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无论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还是审判监督程序,都可适用调解。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不能进行调解。此外,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国家赔偿部分及国家赔偿案件,仅就损失的赔偿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可见调解适用的范围是很大的。调解可以在法院做出判决前的任何阶段进行,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第二,法院调解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法院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自主达成的基础上,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因而调解结案的,不仅不发生上诉问题,而且,一般也能由当事人作自动履行,这样就能迅速而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到“案结事了”,节约诉讼资源,缓解目前法院人少案多的压力,减少二审和执行的环节。而判决结案的,当事人往往上诉、申诉不断,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如不能自动履行义务,还需要予以强制执行,既费时费力,增加了当事人诉累,浪费了大量审判资源。调解结案要节约的多。

    第三、法院调解有利于团结和社会稳定。民事纠纷影响当事人之间和社会安定,如果处理不及时或不恰当,还会使矛盾激化,甚至酿成刑事案件,成为不安定因素。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高了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促使他们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消除隔阂,弥补、恢复关系,从而有利于安定团结。

    第四,法院调解有利于当事人加强法制教育,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诉讼。调解的过程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工作的过程。当事人纠纷的引起,往往是在进行民事活动中由于一方或双方对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民事行为的具体规范,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或歧义,进而产生行为上过错而导致矛盾的发生,又不能正确理解和解决而发生纠纷。通过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详细宣传和讲解有关法律和政策,引导、帮助、促使当事人转变错误观念,双方对矛盾的产生和解决都达到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抛弃错误的观念,使思想转移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形成认识上的共识,自觉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所以说调解的过程,也是当事人思想转变的过程,意识支配行为,在正确意识的支配下,达到和解,这也是法院思想教育的成果。通过调解活动中的宣传,讲解法制、政策的过程,也能使诉讼的当事人、旁听群众以及了解案情的其他群众,受到很好的法制教育,从而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社会的目的。

    第五,法院调解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密切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法院调解过程既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过程,也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是法院与当事人共同参与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是调解结案的,是我国诉讼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民事审判中占有主导地位。

    二、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不是当事人双方要求的简单平均分配,不是和稀泥,而是要求把双方的意见统一到一致的认识上来,这样在调解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定责任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据此规定,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前提和基础,在此基础上,便于责任的认定,所以进行调解,要以此为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定责任要求在调解民事案件时必须调查、审查、判断证据,掌握纠纷发生、发展的过程和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分清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然后才能够抓住争议的焦点,依照法律,有针对性的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事实不清,是非不明,就难以说服当事人达成协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认责任是该原则在法院调解中的具体体现和应用。

    第二,自愿加引导原则

    自愿是在法官的教育、解释、释明、帮助等宣传和思想工作的引导下,对矛盾有了全面的认识,去除错误和不正确的观点后,双方自愿的在取得观点的一致后,达成的协议。我国民诉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原则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自愿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迫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二是调解达成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应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因为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具体权利的处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相谅解,作出让步,应当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人民法院只能说服,决不能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接受人民法院的意见。勉强达成调解协议,缺乏自愿的基础,当事人可能反悔,或者拒绝履行协议。自愿原则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也是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的具体应用。自愿原则还要求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当及时进行审判,在调解中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下判,不能久调不决。

    第三,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院的调解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在调解过程要符合程序法;二是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合法原则 是严格依法办事在调解制度中的体现。调解虽然是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以达成协议,但是这种谅解也必须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人民法院坚持合法原则,就必须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协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应当及时指正,只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才能予以确认。坚持合法原则还要求人民法院在调解时,不能无原则地进行“和稀泥”式的调解。

    三、调解的方法

    法院调解是我国几十年的民事审判工作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是我国民事诉讼特有的一项制度。虽然不同的案件其调解的切入点不同,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调解是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调解就意味着要求当事人双方不同程度地放弃自己的利益,调解协议往往是双方利益折衷、妥协的结果。认识不到调解的这种灵活性,就不能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当然这种灵活性不能违反原则。下面介绍几种常见而有效的调解方法:

    1、通过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协助,作当事人的思想和法制教育工作,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如婚姻家庭类纠纷,可以动员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相邻权纠纷案件可以动员邻居、村干部等一起参与调解,由于这些人对当事人都比较了解,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或者为当事人所信任,从中说和,能有效地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为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创造条件。

    2、注重发挥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如有的当事人自认为自己有理,但是否合法当事人并不懂得,对他说和讲道理,他未必会听得进。在案件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较明朗,此时通过他们的代理律师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

    3、法官提出最佳解决议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调解协议一般是由当事人协商提出,查在有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无法自行达成一致,特别是在当事人双方感情对立严重、矛盾较大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提出最佳解决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让当事人选择,这样往往能够促进当事人形成一致意见。

    4、分别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常发生一方当事人用语过激,情绪激动,甚至攻击对方的情况,此时对方处在气头上,如果这时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当事人势必声称不愿,这时就应进行冷处理,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分别作思想工作,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还是可以促成当事人调解的。

    5、做调解工作,还要善于“察言观色”。如有的离婚案件,女方往往是在赌气的情况下与其丈夫闹到法庭的,夫妻感情并非完全破裂,此时做女方的思想工作叫她主动与丈夫言和一般不可能。因此就必须善于“察言观色”,听其“诉苦”,让其一吐为快,之后,再“批评”男方的不对,做男方的思想工作,由男方提出和好,才有可能促成调解。

    6、有些案件调解工作要进行。在进行调解时要尽可能就地进行,即法官到纠纷发生地或其他适当地点进行调解。就地调解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向周围群众及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明案情,如相邻权纠纷案件,法官到实地调解,双方争议更为直观,利于查清事实,从而迅速、彻底地解决纠纷。就地调解还能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宣传作用,因此,就地调解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民事诉讼过程中,究竟采取什么方法调解了事纠纷,应因案而异,视具体情况决定。但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此外,还应当注意调解技巧,和心理学策略,对调解无效,没有调解条件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调解的案件,应当及时判决。

    四、恰当运用调解语言技巧

    调解语言是指法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就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审判口语表达,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调解语言所具有的释疑性、反复性、策略性、疏导性,它要求主持调解的法官运用一定的语言,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进行排疑解难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心理进行反复的、苦口婆心的劝说,并在不违背法律和事实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策略和不同的方法,以正确的思想、法律意识疏导、启发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这一运用语言的过程,则要求法官必须善于运用一定的语言技巧,以达到调解的目的。

    1、晓之以理。法官要根据法律的事实,抓住需要调解的症结所在,说公平话,要合情、合理、合法,要向双方讲明其诉讼请求有理无理,为什么要进行调解,情理、事理和法理之所在,各自责任大小,纠纷如何解决等等。当事人晓之以理,说公平话是调解取得良好效果的根本方法之一。

    2、动之以情。在当事人情绪对立,如紧张、气愤、痛苦、甚至有你死我活的情绪时,首先应将其情绪稳定下来。其次,在调解中,既不能训斥也不能哄骗,要说真实感人的话。在对一般婚姻、财产、继承等案件调解时,要动之以情,使当事人听了所说的话,感觉暖透了心,从而对发生纠纷深感遗憾、悔恨,或能够心平气和,并为对方设身处地着想,则可以达到调解的最佳效果。

    3、喻之以法。调解时法官应针对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纷争焦点,将其行为纳入法律、法规的轨道进行法律适用的解说,其目的是使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受到法制教育,而这类口语表达要求对案件进行剖析,并提出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款。

    4、劝之以行。有不少的民事纠纷都牵涉到过去的人和事,法官在调解中要运用“现实、带前头、说后头”的巧妙方法进行表达。所谓“抓现实”,即现在的问题及双方的态度;所谓“带前头”,即以前发生的纠纷,与解决纠纷有关的就带上,无关的就不要带入口语表达中;所谓“说后头”,即从大局、发展、前途等方面加以开导,对当事人提出金石为希望,达到调解的目的。

    既然在调解过程中,运用一定的语言技巧对法官来说是如此重要,那么其以资赋予法官的语言表达,以更多、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包括:(1)调解语言表达必须准确、清晰,用语要朴实无华,通俗易懂,不言过其实,哗众取宠;(2)条理要清楚,说话态度要稳重、积极,意见要中肯,观点要明朗,语速以稍慢为主,给自己和对方留下思考、消化的时间;(3)语言要庄重、文明,不低级、做作,不可讽刺、挖苦、训斥甚至开玩笑,更不准说黑话、脏话及揭伤疤、挖隐私的话;(4)要坚持语言的原则性,即坚持依据事实和法律说话,不“和稀泥”,不说不可能实现的哄人、骗人的允诺性言语。

    五、法官角色在调解中的塑造

    要做好民事调解工作,不仅需要一支既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又有一定的哲学、心理学等方面知识的专家型、复合型的法官队伍,而且还需要法官在遵循各项调解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各种技巧和策略,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然而,近年来在我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因法官不注重自身在调解程序中的塑造,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或运用调解程序方法失当而导致调解率不高、社会效果不佳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注重法官角色在调解中的塑造,是新时期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核心内容。对此,法官在调解中,应从如下方面塑造自身的角色。

    1、坚持调解的基本原则,实现调解的公正、合法和效率。首先应注重分清当事人的“非自愿”与“自愿”。当事人处于不良情绪状态,即处在气头上,对调解有误解,对调解人员不信任,法官则必须根据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对策,使当事人情绪稳定,向当事人讲明调解的意义,消除误解,如当事人对调解法官不信任的理由成立,该法官是属于应当回避的,决定其回避;不应当回避的,但有必要更换的,可考虑更换。其次法官在调解中所坚持的合法原则必须涵盖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全部内容,否则必将与法官调解的初衷相悖。

    2、要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具备全面和良好的个人品质,以之作为保障进行调解,调解的成功率及社会效果会十分明显。第一要具备优良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增强自身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同时拥有强烈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道德意识时,他在个人世界观、价值观上体现出来的人性和人格魅力将是无限的,而这种 魅力对调解中的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权威,是一种调解的催化剂,调解法官的这种人格个性魅力将带来当事人的尊敬和信任感,会极大地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第二要拥有精深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第三在调解中必须具有良好的认知能力,要求法官在调解中要具有第敏感性、细致性和预见性,体现为主持调解的法官要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能很快从表象中抓到问题的本质,从而对调解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予以迅速的反应,同时法官在调解中要深入细致地观察当事人的每个细小的动作,每一句话,乃至每一个眼神和表情。最后这种认知能力还要求法官在调解中要发主观能动性,对调解中遇到的问题有一定的预见性,如对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发生、发展和是否可能激化等问题都要有一定的预见性,以便采取 必要的预防措施。第四要保持良好的情绪和意志力,法官在面对当事人蛮横不讲理、出言不逊等等情况,法官要用意志调节自己,遇事要沉着冷静,要拥有豁达大度的胸怀,要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对当事人要循循善诱、耐心疏导,以理服人,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依赖和尊重。第五要有良好的思维能力和判断力,在调解中,法官要对当事人双方的不同认识进行引导,达成共识,因此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思维能力,要善于把纠纷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找出自己不能直接感知纠纷事实的本质,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真实意图以及案件中各类证据的真实可靠性综合起来作出正确的判断,为调解铺垫道路。

    3、注重调解中相关策略的运用,增添调解工作的“润滑剂”。

    在整个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主持调解的法官调解策略运用得是否得体、恰当,必将影响案件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也就是说调解工作中调解策略的恰当运用对案件调解质量与效率的提高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反之亦然,第一把握心态,化解矛盾,在调解中法官必须针对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表现出来的不同诉讼行为和心理状态,因势利导,有效地运用法律、法规去影响他们的思维、情感和意志,有效地调节和驾驭其心理变化,并根据其心理采取不同的措施,以最终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第二因案制宜,灵活变通。在调解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以及法律效果的统一。对一些有困难不能立即履行或不能一次履行的案件,要采取灵活变通的措施,而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采取实际的办法和措施,用变通的方式解决,如债转股、债权变租金等灵活方式调解。第三对症下药,解开“结”点。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一时未能达成一定的调解协议,必定有其纠葛的症结所在,只要法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能看清双方当事人的纠葛“结”点,对症下药,矛盾应付迎刃而解。第四对不同类型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应采用不同的对策。 涉诉当事人情况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性格、年龄、性别、职业不同,各自的个性特征和心理特征也不同。对外向型性格的当事人调解速度和紧张性可以加快,先导部分和心理接触阶段可压缩到必要的最低限度。性格 内向的当事人,其思维过程具有迟缓性,调解频率要相对放慢,导入部分和接触阶段要长一些,从一种情节转换到另一种情节的过渡要慢。尤其是抑郁质型当事人,此类当事人虽沉默寡言,但同时又具有多愁善感、情绪易发生的特点,他们对法官肯定或否定他的言语反应极其敏锐,在受到刺激的情形下,极易产生消极、不满、痛苦等情绪。对该类当事人,调解节奏宜慢不宜快、宜冷不宜热,语言尽可能放慢,语气尽量缓和些,要有耐心,不要怕麻烦,在同其谈话时,也要认真听取其陈述,使他们感到自己受到了重视和尊重。要通过细心的言谈举止观察,找准其思想症结所在,并运用事实、法律、事例、案例来进行反复的劝说和疏导,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这类当事人的心理戒备,克服其思想障碍,减轻其心理压力,稳定其情绪,使之接受调解方案。对不同性别的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应采用不同的对策。男性的社会接触面较女性宽,其心理转化速度也较女性快,并且善于掩饰自己的情绪,思维方式常具有一定的逻辑性,不易为别人所左右,当发现审判对其可能不利时,容易接受调解。而女性由于其社会活动范围窄,受传统观念的束缚较深,其个性特征常具有一定程度的被动性和依附性,容易把自己的感情倾注于他人或事物,心理转化速度相对男性要慢,所以要针对当事人性别不同的特点,适当采取不同的策略,对男性应以正面说服为主,而对女性则应采取缓慢、细致、深入耐心的方式调解为好。此外,不同的年龄、不同职业的当事人也存在不同的心理特点,应针对其特点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解决。

    调解结案是当事人、人民法院都愿意接受的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调解的技巧是一名法官司法能力的反映,要不断地提升法官的调解技能,通过法官能动的司法、运用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文章出处: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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