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难已经是困扰每个法律工作者和申请执行人的难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效率的提升这一问题更加凸显,那么为什么执行会难,有什么办法可以改进执行难呢?笔者将通过自身工作实践以及他人经验客观的谈谈这个问题不妥之处还望指出。
是什么导致执行难?
执行从定义上来说是执行机关根据国家执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义务活动。在一般人看来执行工作是审判业务的承接,法院出具了有效的判决或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和解协议后按照法律文书执行的过程。这个过程中需要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文书对被申请人进行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发生很多问题引发执行难:
执行申请人对自身应尽的义务不明确。申请人需要尽量提供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址、可供执行的财产、存款以及其他执行标的物的存放、储存地点。在实际执行案件中当时在法院申请执行时除了自己的身份证明和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之外,应尽量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是因为个人的信息是保密的因此在案件中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没有进入执行程序前是保密的,如果申请人没主动来提供被执行可否执行财产,法院虽然可以依据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但存在调查面广,不准确性高等缺点。因为现在个人财产的存放方式有很多很多种,比如存款、民间借贷、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这样法院依据职权所调查的时间就会加大,一旦调查时间加大,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处理财产的可能就加大,容易造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有时候很不理解这一点,认为一旦把案件提交给法院了,就可以等着结果,不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很容易造成自身的权利义务得不到保护,并且将责任推给法院,更加引发情绪容易引发执行难。
法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渠道不畅通。如果执行申请人无法明确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财产的储存方式较多,所以调查的面较广,而且对于法院依照职权进行财产调查时,一般都是去当地的财产登记部门去调取,这里面就存在人为因素。如果是城市的部门可能因为业务量足够能比较专业的处理相应问题,而在相对小的行政区域,当地人口不多,人际交往比较密切,很可能财产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理相关问题是不专业、遇到问题不会处理,或者通风报信。而且如果是去外地办案,相应手续比较繁琐。
查封财产渠道不便捷。一般在查封被执行人相应财产时,需要到当地财产登记部门进行查封,手续需要比较准确。但在实际办案中如去银行查封存款时,很容易发生执行申请人提供的银行不准、或账号不准。这就导致执行人员作出的裁定书不准,这样就不能查封,导致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浪费在执行人员往返于两地之间。在查封房产时,这种情况尤为突出,因为法院出具的裁定书是需要铁定地点卡院章的,如果发生地点不准确,很容易导致执行人员白跑这样也导致不能及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容易酿成执行难案。
被执行人不配合、欺瞒现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普遍不配合并且有欺瞒现象,这样导致不能很好的调查清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迅速的作出相应措施,容易酝酿出执行难案件。
怎样能改进措施减少执行难案件
针对执行申请人应尽的义务,我们要加以引导。让执行人申请人正确认识自己在执行案件中的地位和应尽的义务。加大对执行申请人的积极性调动,让执行申请人尽可能的提供相应信息。
对于法院依职权查询财产渠道不畅通的问题,现在全世界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大量的信息已经进入互联网,我们可以通过本地或者上级法院协调与当地财产登记部门形成互联渠道形成一条简便的查询系统减少因查询财产浪费的时间和金钱,在内部加强审批工作,不能让查询系统沦为他用,这样可以很大程度的增强办案效率,减少执行难案件的产生。关于外地财产查询问题,近期国家很多财产登记部门正在进行全国联网化,如房产登记部门、银行部门等,我们可以以此作为有力的契机,尝试从当地相应部门通过全国联网进行外地的财产查询,这样可以避免因信息不准确,执行人员白跑一趟的事情发生。
查封财产时,我们应该制定相应的规定,法院人员在经过审批后可以通过银联的强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进行全国范围的查询,这样可以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的查封信息不准确,无法进行查封的尴尬。
对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有欺瞒现象,法院应加大审查力度,对被执行人的周边情况进行调查,如发现欺瞒现象应加大惩治力度,让其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这样可以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让其他被执行人不敢进行欺瞒。
综上,中国社会的前进步伐越来越快,社会中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法院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作为审判的保障的执行部门所遇到的案件也越来越复杂,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科技的进步可以与我们的执行措施相挂钩,我们不应该仍使用以前的办案方式,应逐步更新自己的知识,自己的技能好应对新的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