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至移送审理前,根据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当事人同意,由立案庭召集、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终结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
二、立案调解要遵循“自愿、合法、简便、快捷”原则,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案情复杂、不能尽快找到当事人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审理;
三、当事人申请立案时,立案法官认为应向当事人释明并建议立案调解,同时向当事人发送立案调解征求意见表;
四、当事人是否同意,均应填写立案调解征求意见表,表明对立案调解的态度;
五、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应及时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在一日内通知当事人;
六、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后至移送审理前进行调解,期限不超过立案之日起20日。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案件确有调解可能的,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并签字确认,可延长10日。延长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七、当事人经立案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捺印),人民法院应将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将该调解协议附卷。调解协议达成并经审判人员审查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八、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即时履行的,可不制作调解书,应将协议内容和履行情况记录在案;
九、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自动履行完毕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也可以决定再行减收或免收;
十、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案件,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