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商事审判庭为更好开展工作,通过法律途径调解各类经济纠纷、维护经济秩序、促进林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认真总结1983年建院至今的民商事案件审判情况,分析案件特点,积累经验,用于指导日后工作。
1983年至2012年12月31日,我院商事审判庭共受理案件236件,其中调解结案152件,撤诉34件,调撤率为78.81%.这两百余件案件,买卖合同案件多达227件,占总案件数的96.18%。
商事案件特点显著:1.企业与企业之见经济纠纷较多,占总数的76.01%,此情况在2011年后有所改变。2.超八成为木材销售引起的货款纠纷。3.标的额逐年增大,在1987年单案标的额突破万元,1989年单案标的额突破十万。4.案件类型逐渐增多,案情愈加复杂。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纠纷类型不断增多,案情复杂程度不断加深,自1990年开始,案件类型出现多样化特点。
在总结历年审判工作情况基础上,得出如下经验,用于指导日后工作。首先,尊重事实,多方求教。商事案件呈复杂化趋势发展,不能依靠经验办案,要认真研究案情,遇到不了解的情况,要多方请教专家,在全面掌控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的审判棘手的商事案件,方能做到公正公平。其次,归纳焦点,引导诉讼。案件审理中,尤其是复杂案件,当事人庭审中辩论问题较多,法官要将案件焦点归纳清楚,避免漫无目的的开展审判工作,浪费司法资源。同时,通过焦点的归纳,也可引导当事人围绕焦点提供证据,加之法官对焦点问题的法律解析,有利于双方在明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第三,法官要树立调解意识。要通过调解解开当事人心中的“疙瘩”,寻求最佳解决问题途径,为当事人服判息诉奠定基础。第四,审慎运用保全手段,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经营。财产保全手段多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生活带来一定影响。法官应审慎运用财产保全手段,确保一方当事人能依法维权的同时,尽量不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