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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商事审判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解方法

发布时间:2014-10-10 10:40:32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为有效化解当事人经济纠纷,高效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减少执行难度,真正实现以调解为主的结案方式的目的,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商事审判庭积极探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解方法,总结经验如下:

一、“减少双方当事人激化矛盾”。绥棱林区基层法院2013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件,其中有5件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1件以撤诉结案。开庭时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 这就减少了法官找不到一方当事人的繁锁事情,法官先以调解双方为主,因为法官深刻认识到,如果双方当事人到庭之后争执激烈,那么调解就无从下手,即使判决结案,执行起来也会有难度。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联系当事人,积极做当事人工作,主动说明缺席判决的后果,争取让当事人双方走到一起,面对面解决问题。对那些有困难难以按时到庭的当事人,采用延期开庭方式,尽可能为双方当事人坐到一起和谐解决问题奠定基础。

二、正确引导,减少矛盾。在我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多数当事人之间私交较好。一方当事人诉到法院,大多是因为另一方电话不接,避而不见,产生怨气。我们在解决此类问题时,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困难,让其一解“怨气”,同时注意控制调解气氛,对情绪激动的当事人给予安抚,对冷漠应对的当事人讲明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说清调解的好处,让当事人直面解决问题,而不是逃避问题,最后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主动说出解决办法,或者由法官公正、中立的提供解决办法,和平解决问题。

三、找准案件中的矛盾纠纷点。调解本身就有对界定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采用互谅互让,不伤和气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意思。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证据面前,一般当事人都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矛盾主体双方均可达成一致,但在高额利息、还款时间、诉讼费等问题上意见不统一。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多会分别作当事人工作,告知其法律对借款利息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再耐心劝导另一方当事人适当放弃超额利息或以分期偿还方式还款,平衡双方利益,使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

四、在案件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意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重复率极高,常出现本案是原告,另一案是被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调解时注意调解本案对其他案件的影响,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杜绝一面倒调解,不能无原则地进行“和稀泥”式的调解,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五、慎运用财产保全手段。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为实现债权,多会请求对被告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多会对被告生产、经营、生活带来一定影响,所以,我们审慎运用财产保全手段,对影响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器械、场地等对还款造成良性影响的动产、不动产尽量不进行查封,将对被告生产经营影响小但能保证原告权利的动产、不动产列为财产保全主体。同时,在不影响原告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法官引导原告放弃部分保全要求,为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营造良好信任基础。今年五月,我院在处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在提出还款意见后,提出让原告放弃对被告工资中的财产冻结的要求,(被告多处动产仍处于冻结状态,工资冻结与否并不影响原告实现债权。)通过法官耐心工作,原告放弃了对被告工资的冻结,被告得知情况后,被告答应一定在最快的的时间内还清欠款。该案通过原告放弃部分保全请求,为调解结案奠定了基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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