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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5-09-16 08:39:45


    一、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调研情况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2012年至2014年民事收结案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除少数公告送达案件判决结案外,大部分均以调解撤诉结案,具体情况如下表:

    收结案 婚姻家庭收结案 所占

    比例 判决

    结案 所在

    比例 调解

    结案 所占

    比例 撤诉

    结案 所占

    比例

    2012年 85 23 27.1% 6 26.1% 13 56.5% 4 17.4%

    2013年 67 33 49.3% 7 21.2% 17 51.5% 9 27.3%

    2014年 72 35 48.6% 6 17.1% 22 62.9% 7 20%

    二、数据分析及审理婚姻家庭纠纷遇到的问题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我们充分考虑妇女的弱势地位,考虑儿童的意愿,从照顾妇女儿童的角度,积极调解双方矛盾,调解化解纠纷,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人身财产及婚姻家庭的合法权益。把紧离婚案件,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我院婚姻家庭纠纷所占总收结案比例较大。虽然判离方式结案明显下降,所占比例较低,调离结案方式显著增加,所占比例较高,但撤诉、调和率虽有提高但仍不稳定且所占比例也不是很高,审判人员在其中也是做了相当大的劝和工作。

    在我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尚未发现虐待家庭成员情况,亦没有家庭暴力情况。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劝和比较困难,绝大部分都是调解离婚,再者就是婚姻案件当事人举证较难。

    三、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经验做法及意见建议

    首先,婚姻男女双方重新审视爱情,各自转变思想观念,建立牢固的婚姻基础,从根本上降低离婚发生,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根本保证。

    其次,法官转变就有办案观念,在审理离婚诉讼过程中,全盘审视、综合分析,根据具体案件,了解夫妻离婚发生的原因,主动与双方进行沟通,积极走访邻里,增加二人和好的可能性。注重加强自我素质的提高,观念的转变,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学习引用心理学知识,以便分析夫妻双方的性格特点,为调和打好基础。适当的采取“冷静期”处理方式,给予双方一定的缓和期、平静期,促使有些因一时冲动、情绪激动而诉讼离婚的双方破镜重圆。但是,如遇当事人之间感情难以恢复,再次起诉可能性较高的离婚双方,仍应当判则判,节约司法资源。

    再次,法院应不断完善自身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探索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组织庭前调解,并规范相应的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公平、公正,在可能调和的前提下,尽全力调和夫妻双方,促使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提升法院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通过公务员考试选拔、聘用人员招录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多种方式,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充实法院队伍,以便法官有充足的时间研究案情,做好调和工作。注重加强与公安、婚姻登记部门等的沟通协调,以便化解潜在的家庭纠纷。

    最后,加强普法、道德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加强普法宣传、道德教育,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婚姻家庭的重要性,充分了解和掌握妇女儿童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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