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欠钱不还,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产生信访事件,有的成为社会焦点、热点。2015年11月6日,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刘**受到了刑事处罚,该案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使缺失社会诚信的有关人员受到了深刻教育。
2013年5月9日,被告人刘**与承包金鑫家园建筑工程五项的李*签订了钢筋工人工费承包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拖欠工人人工费问题,由乙方刘**全部负责。签订合同之后刘**雇吴**、王*等18人为其干钢筋活。工程结束后,因李*拖欠刘**工程款,刘**遂一直拖欠工人工资253410.00元不支付。2015年1月19日,吴**、王*等人到绥棱林业局劳动局申诉,讨要刘**拖欠的工资。劳动局调查核实后,于2015年1月19日对刘**下发(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刘**于十五日内支付钢筋工18人工资253410.00元,截止到2015年2月6日刘**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劳动局将该案移送到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地区公安局。2015年2月7日被告人刘**被依法传唤,经讯问刘**对其拖欠工人工资253410.00元拒不支付的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刘**妻子李**将拖欠的工人工资全部发放。该案被公诉法院后,经过审理,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告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的这条规定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给恶意欠薪者以严厉打击。同时也告戒那些以身试法的恶意欠薪者处犯法律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