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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人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5-11-11 15:52:34


    退休老人再婚,相处十余年后,因生活琐事生矛盾,一方起诉,要求与对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受理后,多次对此案进行了调解。

    赵先生和吴女士均是退休老人,二人年龄相差12岁,2000年相识并同居生活,互相照顾彼此。2007年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且均系再婚。生活之初感情较好,彼此为伴,相处和睦。近一年来由于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经常口角,赵先生因自己身体不好,不能生气,遂提出与吴女士协议分手。吴女士也以自己心脏病,总吃药,需要有人照顾,且二人生活十余年,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致使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吴女士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受理后,受案法官庭前多次与赵先生和吴女士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矛盾所在,劝和俩位老人,并给予双方一个月的冷静时期,促使双方再认真考虑一下离婚的问题。在经多次做和好工作无果后,吴女士也同意了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二老共有的房屋归赵先生所有,由赵先生一次性给予吴女士房屋折价款5万元。其它共同财产已自行分清,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应相互诚信、忠实,再婚夫妻亦应如此,夫妻老来伴,当人老了以后,彼此遇到一个能照顾对方的伴侣确属不易,双方均应理解对方,相互扶持,共享晚年生活。

    一、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文中人物系化名)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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