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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处理对策

  发布时间:2015-11-23 15:00:52


    内 容 提 要

    近年来,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控制,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的稳定,它也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涉诉信访案件出现的原因多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案件质量问题,如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明,或是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显失公正;案件程序违法或存在瑕疵;案件审理适用法律错误;执行不能等。另一方面,因上访人自身的原因, 上访动机不良,明知无理,缠访闹访,要挟法院;心理畸形,视上访申诉、哭诉为后半生的精神寄托,视接访人员为其感情渲泄和发泄不满的对象;以上访为生,好逸恶劳,贪图享受。

    处理涉诉信访案件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从信访源头治理入手,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通过公正高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减少当事人信访;二是建立健全信访长效工作机制,完善接待分流机制,合理分流初信初访与重信重访,防止“前清后积”的现象发生;三是从促进司法公正、高效与权威入手,开展“阳光司法”活动,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公开化程度和透明度;四是从规范信访秩序入手,加大对无理缠访闹访的打击力度;五是从建立联动机制入手,多管齐下,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突出党委和政府、人大在解决信访案件中的权利作用。

    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单靠法院自身就能彻底解决的,也决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对法院而言,最有效的环节就是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增强司法能力,切实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遏制审判腐败,消除当事人及公众对审判结果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提高司法公信力,减少涉诉信访的产生,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

    推 荐 理 由

    涉诉信访案件的形成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课题。该作者对我院近年来的涉诉信访情况和逐年下降的原因、信访工作的特点、形成原因及处理措施、对策都分别做了不同的阐述,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对涉诉信访案件的有效控制起到了一个依据的作用,所以,推荐此调研成果。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处理对策

    近年来,我国社会矛盾和社会转型相生相伴,社会的经济关系、利益主体和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等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量出现。在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的同时,近五年涉诉信访案件在逐渐下降,如何更有效地减少和避免涉诉信访案件,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近五年来我院涉诉信访情况

    二、涉诉信访内容主要有以下类型

    1、当事人对一、二审裁判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改判和重新审理。

    2、执行标的未实现,申请人催促法院加紧执行。

    3、反映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瑕疵。

    4、刑事国家赔偿未赔偿到位,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三、涉诉信访工作的特点

    (一)从信访内容上分析—反映民事问题的居多,其次为执行案件。

    (二)从信访频率上分析—重复来访多,多头上访多。

    由于信访人员盼望得到答复或尽快满足要求心切,隔三差五来反映情况要求催办。有的一天跑几家有关单位或以信件形式,只要是能沾上边的单位到处寄送,造成重复上访,多头上访较高。

    (三)从上访人员组成上分析—弱势群体特征明显

    从年龄上看,大多是中老年人,主要是退休工人,下岗人员和无业人员。从文化程度上看,初中文化程度的不到30%。多数上访人是文盲、半文盲。由于上访户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在来访过程中,固执己见、不能正确对待和理解法院判决,有时情绪偏激,同时还常常利用社会对他们的同情,到法院纠缠,甚至为了达到申诉目的,采取扬言自杀自残等手段相威胁要挟。

    (四)从上访人员心理上分析—等级观念和官本位思想浓厚。

    等级观念和官本位思想使一些群众形成依赖官员给自己主持公道的惯性意识。一旦诉讼结果或裁判结果出来对自己不利或自身愿望得不到满足,往往采取法律程序以外的手段,逐级或超级到政府部门,上级法院或向行政首长上访、上告、静坐、寻求领导重视与批示,有的来访者甚至拿着材料一定要让领导表态,面对一般干警接访表现出不信任。

    (五)从处理难度上分析—无理缠诉突出加剧处理难度

    有的来访者心理调节和自制能力薄弱,当偏执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满足或者自己诉讼行为遭受某些挫折后,便采取一些偏激的语言、标语等进行无理缠诉,希望获得同情和起到哄动效应,这种类型的来访者在重复上访和多头上访中占的比例更高,法院和有关部门不仅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受到干扰,法院形象受到影响。

    四、涉诉信访案件出现的原因

    从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看,原因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因法院自身问题,导致上访人长期上访。

    (1)、案件质量存有问题。主要是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明,裁判结果错误,或是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显失公正;案件程序违法或存在瑕疵,即在案件审理过程没有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案件审理适用法律错误。对个别案件法律关系把握不准,审查重点不明,应当适用此法律而适用彼法律,或引用条文不全,导致裁判出现瑕疵。此类案件往往导致上访人对实体判决不满,虽经再审审理,指明原判存在的程序错误,因最终是维持实体判决,故而难以说服上访人;裁判文书的制作在叙述事实、证据分析论证、说理及校对等方面存在疏漏和说理不透等问题,但又不致影响实体裁判,而上访人较真执着,故而长期申诉不止。

    (2)执行不能而致当事人不断上访。在判决后出现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当事人四处上访告状,声称法院“打白条”等。

    (3)上级部门接访处置的多样性。当前,信访人的信访渠道非常广泛,上级部门、地方党委,甚至中央有关国家机关的不同接访人员对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核实程度不一、认识不一、解答当事人问题的答案也往往不一致,甚至相反,根本不利于服判息诉。这给上访人一个错觉,误认为案件还有“转机”,故而反复上访。

    2、因上访人自身的原因,也可使涉诉信访案件增加。

    结合法院信访报告,上访人自身存在很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有些上访人上访动机不良,明知无理,缠访闹访,要挟法院。多数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上访人明知自己上访无理,但把上级部门对信访案件的通报视为“惩治”法院的有力武器,多次到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缠访,借此要挟案件所在法院,并以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处理为快感,偏执狂妄,固守己见,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2)个别上访人心理畸形、人格变态。他们因多年的上访生活已形成习惯性上访,严格地讲已处于人格变态、轻度精神病范畴,视上访申诉、哭诉为后半生的精神寄托,视接访人员为其感情渲泄和发泄不满的对象。

    (3)有些上访人以上访为生,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这类人员长期滞留北京,有的以上访为名,实则在做小生意,习惯了都市繁华,厌倦了小城冷清。一旦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清查,其身份便成了小商人,而平时他们又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到有关接访部门进行上访登记,成为上访人员。

    (4)少数上访人员的上访纯属发泄怨气。他们一般性格内向、孤僻,在当地生活缺乏亲情、友情和同情,其案件败诉后,为发泄心中的不满、积郁和怨气,将信访接待室和接访人员作为其倾诉的场所和对象,只求一时的慰藉。

    (5)个别上访人的问题经法院多方努力,已得到纠正解决,由于其又提出新的与原案无直接关系的要求,或只讲情理,不讲法律,再行上访,诸如要求赔偿其上访的车船、食宿、误工费用等。

    五、从涉诉信访中发现的问题

    (一)向基层法院来信来访中存在的问题

    就法院内部而言,群众来信来访一般由立案庭负责,但立案庭除信访工作外,其主要职责还是审查决定各类案件的立案、管辖、诉前保全、证据保全、诉前调解、再审申请等。大量的来信来访申诉与人少质弱的信访法官接待能力形成矛盾,出现申诉复查不规范、不依法的状态。还有人错误地认为,信访工作是立案组的事,与其他审判部门无关,这种观念上的误区严重束缚了信访工作的全面发展。造成后果是,原审判业务庭在知晓案情的情况下,却没有据理力争,说服信访人接受法院的裁判;反之,立案庭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却需勉为其难地做申诉人的说服教育工作。信访工作与相关审判业务组的脱节,降低了信访事项的办理质量。

    (二)向法院之外的党政、人大等机关的涉诉上访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许多部门都拥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转办交办权。司法实践中,可以行使督办权主体归纳起来有: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政法综治委、妇联等机关团体。案子一到司法机关,甚至没到司法机关,一些当事人就四处找关系,一旦认为判决对自己“不利”,就四处发信件、状纸满天飞。法院唯恐有失,往往多次讨论,多方上报,法官用于撰写反馈材料的精力占据了不少办案时间,人为地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司法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率。

    一些部门或领导在催办督办过程中,一些批示带有货币性意见,干扰法院正常审判。当事人通过上级的方式,使已经再审终审、复查驳回的案件又提起复查或再审,一旦法院依法不能立案或不能进入再审程序或不能改判时,申诉人就拿着这些“尚方宝剑”与法院纠缠,并到处宣扬法院不接受监督。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接待处理来访问题过程中,只要看到来访人员拿着裁判文书,不问情形,一律往法院推诿了解,使本应由信访处理的案件得不到支持,而单靠法院的力量又无法得到妥善有效的解决。

    六、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措施及对策

    处理涉诉信访案件难度大、任务重、费时长、耗财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涉诉信访工作不仅是法律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问题。要在坚持依法处理信访原则的前提下,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从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看待涉诉信访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抓好信访工作。通过做好信访工作,解决诉讼争端,尽量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调处纠纷,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维护稳定。从解决问题、确保稳定的思路出发,要处理好涉诉信访案件,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是从信访源头治理入手,不断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通过公正高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减少当事人信访。特别是通过集中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有针对性地完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的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审判质量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法,全面提升法院审判管理水平。凡因工作态度或工作方法不当,懈怠拖延,致使矛盾激化、事态扩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一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是从建立健全信访长效工作机制入手,完善接待分流机制,合理分流初信初访与重信重访。进一步完善初信初访接待处理办法,优先受理、优先接谈、优先办理,提高初信初访息诉率,有效预防并减少重信重访。对初信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要审查,对初访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庭信访法官共同进行接访。本年度发生的初信、初访案件要力争实现不跨转,不空转,基本解决。着力化解积案,解决重点案、疑难复杂案,努力促进“事要解决”,防止“前清后积”的现象发生。

    三是从促进司法公正、高效与权威入手,开展“阳光司法”活动。进一步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公开化程度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审判执行的民主参与,将审判执行工作严格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公开一切依法可以公开的司法内容和工作环节,依法保障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司法公正成为“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成为“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成为“被认同的权威”。

    四是从规范信访秩序入手,加大对无理缠访闹访的打击力度。就涉诉信访案件而言,上访人应当逐级上访,对基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服上访的,应由基层法院接待处理。上访人对基层法院不予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仍持有异议的,由基层法院出具相关处理证明后,到中院法院上访。中级法院接访后,认真审查上访材料,并通知基层法院相关人员到中级法院说明处理依据,然后再由上访人逐级上访,相关法院逐级汇报情况。对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生效裁判不服上访的,依此程序逐级进行。这样,有利于切实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纠正错误裁判,切实保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上级法院接访人员因不了解情况,只做批转工作,不解决具体问题,使上访人上上下下、反反复复多次上访现象的发生。同时,这种做法还有利于科学、准确、合理地界定是有理上访还是无理缠诉,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打击缠访闹访者提供依据。

    五是从建立联动机制入手,多管齐下,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突出党委和政府、人大在解决信访案件中的权利作用。党委和政府、人大更有利于调动多方因素,调整多方利益。实践证明,有党委和政府、人大介入,一些涉诉信访案件均能得到稳定处理。

    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单靠法院自身就能彻底解决的,也决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虽然近年来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在逐渐下降,但还是要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并且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和责任制度等,同时要不断的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增强司法能力,切实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遏制审判腐败,消除当事人及公众对审判结果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提高司法公信力,减少涉诉信访的产生,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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