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障法官公正办案,就要发挥审判监督职能。在习惯思维中,审判监督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定条件提起,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诉讼程序,其意义在于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或裁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司法制度的变迁,需要对审判监督职能进行重新审视与定位。审判监督要以预防为先,将监督“关口”前移,并重视对管理“过程”的监督,增加管理的前瞻性。监督就是为了更好的预防,预防案件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预防因法官工作不当而引发的重大舆论事件,预防当事人矛盾升级,预防法官违法、违纪及犯罪行为发生,这些都是审判监督所追求的的重要目标。
过去的审判监督制度,多具规范性、引导性和惩戒性,而少见预防性、前瞻性,是待问题出现后才进行研究和处理,即重惩治轻预防,颠倒了惩治与预防的关系,对审判执行工作过程放任管理,形成“严明制度-放任执行-严肃处理”两头严而中间松的管理模式,其中管理漏洞十分明显。如果用“严格监督”替代“放任执行”,形成“严明制度-严格监督-严肃处理”的均衡柱形管理模式,实现管理环节“无缝”对接,则管理效能将会得到大幅度提高。法官之间业务能力、道德水平、思想境界等参差不齐,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因为有差距,所以要监督。审判监督是以预防为主要特征,所以审判监督制度跟有人情味,对法官更有温情和保护。
前移监督视线,从注重审判结果向注重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转变。 把立案和审判、执行过程中的工作纳入审判监督的范畴。首先审判监督庭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立案庭的立案工作进行检查。包括符合条件的起诉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是否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是否已送业务庭;是否对来信来访登记进行检查等。其次审监庭可以旁听庭审,不定期随机选出案件按照排定的开庭日期和地点进行庭审旁听,监督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主要包括审判是否公开、是否按期开庭,合议庭审判作风是否严肃,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另外审判监督庭还可以旁听执行听证程序。对当事人或案外人就执行过程执行主体的变更、超标的查封内容提出异议。最后是审限跟踪监督。对每一起审执案件的审限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是否在法定审限内审、执结案,需要延期审理是否依法申请延期。此外,对案件的事后监督仍采取常规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差错的性质和分类、审判人员的过失程度及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人的差错责任。
由审判程序监督向审判管理监督转换。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一方面基层人民法院所管辖的再审案件大幅度减少,无需占用更多的审判资源,即存在富余的审判资源;另一方面,随着审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精细化的逐步推进,客观上需要投入更多的审判资源,加大立案到分案、排期、送达、开庭、裁判、执行等环节的监督,需要充实审判力量。另外由对案件监督向人、案监督并重监督转换。实行人案并管,才是管理上的完美境界。现在法院的通用做法是侧重对案件进行管理,更多是对审判程序的监督,落实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进行案件质量评查等等。然而,司法实践表明,在立案到分案、排期、送达、开庭、裁判、执行等各个环节,没有脱离案件的人,也没有脱离人的案件,人与案件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和不可分性,案件处理结果是法官思维和意志的体现,不同法官由于受业务水平、道德水平、经验阅历、社会关系、利益诱惑等因素影响,对不同案件或同一案件有着不同的看法和态度,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审判质量。可见,要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不仅要管好案,更要管好人。应该发展审判程序监督与审判管理监督并重的发展模式。
改变审判监督方式,由原来的事后监督迁移至事前、事中监督,变被动的纠错式监督为主动的、超前的、预防性的监督,让审判监督贯穿整个办案过程,真正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才能真正提升办案质量,让人民感受到每个案件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