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日,徐先生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不灵,通过朋友找到李先生借款五十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两年,并约定了利息。2014年5月份,李先生提醒徐先生还款日期临近,可李先生万万没想到徐先生的电话停机,家里无人,共同的朋友也不知道其去向……徐先生如同人间蒸发一般,这可急坏了李先生,眼看着还款日期已过,还是联系不到徐先生,最后诉至法院。
原告李先生诉被告徐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民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期未届满,徐先生的姐姐徐女士来到法院,说明了徐先生的情况,徐先生承包工程亏损,负债累累,在还债过程中心理压力过大患了重病,为治病现仍在外地治疗,因此没有及时还款。法官向徐女士详细了解情况后,通过电话与徐先生说明案情,徐先生表示确实欠原告李先生五十万元及利息。现在没有一次性偿还的能力,并因病情仍需治疗不能回来。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官通过与原、被告双方进行多次沟通后,对此案做了如下工作:1、被告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开具徐先生与徐女士的亲属证明;2、被告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由徐女士代为徐先生参加此案诉讼;3、因被告有实际困难不能一次性还款,且被告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每月扣除固定的金额还款,直至还清欠款。法官把被告的实际情况与困难向原告做出了解释与说明,原告放弃借款利息;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区别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和同事以及彼此之间认识又互相介绍的熟人之间。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调解辅助工作,协商解决纠纷,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加强诚实信用、法律意识的教育。
(文中人物系化名)
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问题法律如何保护?
答: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