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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闹离婚 法官积极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6-04-15 09:32:39


    朱女士与陈先生是再婚夫妻,两人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不错,一年后婚生一名女孩,不久后陈先生多次猜忌婚生女非自己亲生,一直无故谩骂和殴打朱女士,朱女士为了孩子一再忍让,朱女士去外地打工,陈先生变本加厉的猜忌朱女士在外有人。于是,朱女士便向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陈先生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由朱女士抚育;由陈先生负担抚育费。

    本院受理此案后便将开庭传票送达至陈先生家中,陈先生看完诉状后情绪激动反应强烈,便向法官诉说种种。经法官安抚和了解,陈先生与朱女士夫妻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只因陈先生猜忌婚生女非亲生,便与妻子关系恶化,法官了解此事后,积极与双方进行工作。在开庭前陈先生拿了亲子鉴定报告,孩子是自己亲生,陈先生懊悔自己对朱女士所做的种种,请求法官给予帮助希望法官能做朱女士工作不要离婚,自己一定好好对待朱女士,不再打骂朱女士。后法官找到朱女士,法官用法律和情理两个方面“解读”,以孩子为突破口,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劝说朱女士,多看到对方的优点,发生矛盾要多加沟通,夫妻之间应该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让朱女士给陈先生一个改过的机会。最后,经过法官苦口相劝,陈先生当即表示今后一定改正过错,保证不再动手打人,并愿意当着法官及在场亲朋的面在保证书上签字。至此,朱女士放弃了坚持离婚的想法,撤销了离婚诉讼,两人终于重归于好,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终得完满。

    【法官评语】

    夫妻两人生活在一起,要建立密切的夫妻关系,需要彼此沟通,双方应了解彼此的意见、感觉与意向,以便能亲密相处、共同生活。同时互相包容,互相信任才能使夫妻感情和睦相处,白头到老。

    一、离婚后抚育费如何给付?

    答: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途径、程序以及准予离婚的情形

    答: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文中人物系化名)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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