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黑MF50xx的松花江小型面包车,沿绥棱林业局南林路向西行驶至铁道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检查发现其无证驾驶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对华某某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呼气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后将华某某带到绥棱林业局职工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15年5月19日,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抽取的华某某血液样本进行检验,经检验,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5455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华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绥棱林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绥棱林区基层法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被检验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5455mg/100ml,高于国家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以被告人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