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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近几年盗伐林木案件的成因及走势分析

发布时间:2016-06-12 10:3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木犯罪是林区比较高发的一类犯罪,在林区生活的群众对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治意识淡薄,“靠山吃山”的思想比较突出。认为地处边远不大量盗伐不会被发现,抱着侥幸的心理,在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近几年,绥棱林业局加大了关于生态保护方面法制宣传力度,林区百姓对盗伐林木犯罪的后果也有了深刻的认识,盗伐林木犯罪大量减少,呈下降趋势。

    经调查,我院近两年共审理盗伐林木案件1件,案件都是2014年的案件。

    一、本案的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上旬,为了装修房屋,被告人姚志财在北股流林场七支线大板桥西侧山上,用自家油锯和大斧,两次擅自盗伐径级26CM以上落叶松树木八棵,后将盗伐的落叶松树木拉回家中,用油锯锯成二至七公分厚的木板,堆放在其家中南侧仓房内。经现场勘查及对盗伐树木伐根检尺,姚志财盗伐林木蓄积2.387立方米,经鉴定所盗伐林木价值人民币1 706.43元。案发后,在被告人姚志财家仓房内搜查出的三米长板材1.1025立方米及盗伐林木使用的工具油锯、大斧均被依法扣押。经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我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姚志财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油锯、大斧予以没收。

    二、本案的基本特点

    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中被告人姚志财只有初中文化,无职业,对盗伐林木犯罪性质及后果认识不清楚。

    三、盗伐林木的原因

    1、利益的驱使。本案中被告人盗伐林木的目的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产生犯罪的动机,从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2、对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靠山吃山”的思想突出,认为不大量砍伐,不会触犯法律。

    3、林业局对群众的教育、法律宣传不到位,不全面。林业局近些年开展了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宣传,但是并没有覆盖所有辖区,造成了法制宣传的盲点和真空地带,这些地方的群众对《森林法》、《刑法》等相关内容知之甚少。

    四、对减少盗伐林木现象的建议

    1、法院要联合林场多做关于《森林法》和《刑法》有关盗伐林木犯罪的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不要停留在拉横幅、写标语的形式上,而是要深入林场以案说法、以案宣传,用群众身边的人身边的事教育群众,形式要灵活多样,使广大群众真正认识盗伐林木的危害性。

    2、开展关于盗伐林木行为的专项整治。要加大对盗伐林木案件的查处力度,及开展对现行案件的侦办工作,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适时对重点、敏感地区和部位进行专项治理,对边区结合部、国有林场周边地区每年的案件高发期,要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要集中警力,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对影响大、后果重、久拖不决的大要案件,要坚持由上级林业公安机关挂牌督办。

    3、加大对林区群众多种经营的扶持力度。从今年开始,黑龙江林区全面停伐。这对于多年来从事采伐工作的林区职工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考验,对于“靠山吃山”的林区职工来说,需要转换观念,二次创业。林业局对从事多种经营的职工群众应该加大扶持力度,从经营信息、渠道、资金、原材料、市场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只有多种经营顺利的发展起来,才能使人们割断对林木采伐的习惯性依赖,从主观上打消盗伐林木的念头。

    五、盗伐林木案件在我院的走势分析

    2013年-2016年我院审理的盗伐林木案件只有以上提到的1件,呈大幅下降趋势。近几年,我院配合林业局每年都组织法院干警送法到林场,覆盖面越来越大,争取不出现盲点与真空地带。每次都主要宣传《刑法》有关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如“盗伐林木罪、滥发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产生威慑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国家对生态环境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关于生态建设,美丽中国的理念已经写入十八大报告,社会总体环境形成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同认识。新闻媒体大量宣传报道也让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深入人心。林业公安局以及林业局林业管理部门也在加大对于盗伐林木案件的查处力度,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综合以上因素分析,预计今后的一段时期,我院的盗伐林木案件会大幅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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