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龙。
被告张伟、张宇、王磊。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李龙和张伟、张宇、王磊是小学五年级的同班同学。某日课间李龙与张宇相约来到操场比试摔跤,当李龙被摔倒后双手和双膝支撑意图爬起,张宇却固持着不让其爬起,此时在旁观战的王磊上来坐到了李龙的臀背部,帮着张宇摁压李龙,随之张伟又上来将王磊拽到一边后,返身冲上来猛然坐到了李龙的臀背部,这时只听李龙的大腿处发出了咔嚓一声响----李龙的左腿股骨干螺旋形骨折,构成了九级伤残。李龙的法定代理人因与其他三位同学的法定代理人就李龙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成而诉至法院,请求参加玩耍其他三位同学赔偿各项费用损失5万余元。
[争议]
围绕李龙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问题,产生以下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伤害是在校园内发生的,因此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伤害是在张伟猛然坐到李龙的身上产生的瞬间重力导致的,因此应当由张伟一份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由于伤害是在同学间玩耍的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应当由参加玩耍的四位同学平均分担责任。第四种意见认为,应当区分在伤害中起的作用大小等不同情况,按照不同的比例分担责任。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四种意见。理由是:李龙和张宇在课间比试摔跤,并且王磊和张伟也先后参与进来,其出发点都是闹着玩,并无损害的故意,并且由于参与玩耍的四位同学都是小学生,对于闹着玩的后果难以要求其应当预见。因此首先应当判断其由参与其中的四位同学共同承担责任。然而,四位同学在损害事件中所起的作用毕竟是不同的,因此其次应当根据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来分配责任承担的比例。同样是在一起玩耍,由于李龙是受伤害者,因此应当承担最小的责任;王磊只是在李龙的身上坐了一下,便被拉到了一边,因此承担的责任比例应当稍重于李龙;张宇是直接与李龙摔跤的人,并且其一直压在李龙的身上,因此其承担的责任比例应当稍重于王磊;而张伟是猛然坐到李龙身上的人,除其自身的体重外,还有一个惯性作用附加其上,因此在张伟猛然坐到李龙的身上后,使李龙左腿股骨干的承受重量的能力达到了极限,因此立刻发生了李龙左腿股骨干螺旋形骨折的后果,所以张伟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应当是最大的。因此如果原告李龙自行承担责任的比例占10%的话,王磊、张宇和张伟承担责任的比例就应当分别为20%、30%和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