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浅谈民事审判“送达难”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6-08-18 14:18:05


     民事诉讼送达难,一直是困扰着审判人员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把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诉讼文书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诉讼的必经法律程序。

    诉讼文书及时送达是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有序开展,是保障案件的正确解决,有着重要的作用。

    尽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方式较多,但在审判工作中,“送达难”却是长期困扰法院正常工作的大难题。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不准确,地址不详细,即使是找到被告,被告也是逃避或是生病在外就医等种种理由拒收诉讼文书。很多当事人一看到法院的警车和工作人员,不是掉头就跑,就是避而不见。有的当事人不懂法律,拒绝签收送达的诉讼文书。一部分被告认为原告不应该提起诉讼,自认为不签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就是对对方诉讼的有力抗辩,所以就想方设法地躲避法院工作人员,拒不签收诉讼文书。因为诉讼文书不能及时、有效的送达,影响了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进行,降低了案件审理的效率,耽误了原告的利益及时实现。因此,送达制度的法律应当尽快加以解决并完善。

    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多。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紧迫重要。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想办法解决。有的法官采用一些变通方法,如在调解案件时,为防止送达文书时找不到当事人,就让当事人先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然后再邮寄。但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要从根本上解决“送达难”问题,还是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明确送达人员。现在所依照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送达的人员,实际送达,一般由书记员或法官送达,有时会由法警陪同一起送达。对于“送达难”的现象,建议可以规定书记员、法警和邮政部门为送达人,随着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法官助理也可以为送达人。同时建议立法上规定由邮政部门的邮政人员在送达时,有留置送达权,这样可以防止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的诉讼文书而造成退件,会减少“送达难”的现象。

    2、再细化公告送达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这里的“无法送达”应做广义解释,不仅包括送达不到,送达不能的情况也应包括在内。扩大人民法院适用公告送达的范围,对于故意躲避诉讼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公告送达加大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强制效果。

    3、严格转交送达诉讼文书。及时把诉讼文书转交给受送达人签收是民事诉讼法第81条、82条所规定的机关和单位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因此,一些机关和单位应严肃认真对待,及时转交诉讼文书,确实保障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反之,对于拖延时间造成的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应规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章出处:民一庭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