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督,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局廉政监察员工作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件审判执行部门配备的廉政监察员负责协助部门领导做好本部门的廉政监察工作。
第二条审判执行部门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部门领导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协助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总结评析,及时向部门领导提出整改建议;
(三)协助部门领导了解掌握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纪律作风和廉洁执法状况,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及时提醒帮教;
(四)协助部门领导健全法制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协助本院监督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纪律作风、廉洁执法等问题的举报,提出审查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批;
(六)协助部门领导收集、总结本部门工作人员廉洁执法的先进事迹,并形成文字材料。
(七)完善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档案、廉政档案,并负责记录翔实。
(八)完成部门领导和本院监察室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三条 审判执行部门廉政监察员的监督方式:
(一)出席庭务会、部门案件质量分析会、信访案件听证会等;
(二)经部门领导或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根据部门领导或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了解情况;
(四)经部门领导或本院监察部门同意,要求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或说明;
(五)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在遵守政治纪律、审判纪律、机关风纪,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
(六)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四条 廉政监察员应结合起来本部门的纪律作风实际情况,向部门领导或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第五条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向部门领导报告的同时,及时报本院监察部门;
第六条廉政监察员可以根据部门领导或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协助或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第七条廉政监察员每年应对履行职责的情况向部门领导和本院监察部门进行述职;
第八条对因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本部门人员违法活动违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