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林区日渐繁荣,交通日渐发达。由此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之间大多私了了事,一些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的便起诉到人民法院,但由于没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一定难度。特别是山上地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且以摩托车、四轮拖拉机肇事为主。为了今后更好的审理这类案件,对近年来审理的典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剖析,以期能对今后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山上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与特点
前几年,由于林区经济发展缓慢,导致林区职工生活困难,为缓解这种状况,大量开垦荒地,因此农用车的数量也急剧增多。近年来林区经济好转,职工生活富裕起来,摩托车的数量越来越多。而驾驶这些车辆的驾驶员绝大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驾驶技术良莠不齐,不可避免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另外道路条件的改善也是交通事故增多的一个直接原因。林区场际公路都铺上了水泥路面,唯一有个缺陷是路面太窄,车多了路好了速度也就快了,交通事故增多不可避免。另一方面行人道路通行知识匮乏也是一个原因,很多行人甚至连右侧通行这样简单的交通常识都不懂。
山上地区交通事故最显著的一个特点是无证驾驶,另一个特点是车辆无牌照。事故主体以摩托车、四轮拖拉机、行人居多。
二、山上地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认定比较困难。
山上地区公路属林业局营林公路,地属偏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不知找哪个部门管,派出所、法庭没有处理交通事故的职权,交警大队处理事故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当事人也可能因无证驾驶等违章原因被拘留,因此当事人往往不愿报案。这就给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带来困难:交通事故责任难以认定。从事故发生到开庭审理,相距很长时间,有些证据灭失,有的举证困难,有的证人不愿或根本不作证。
三、减少事故发生的对策。
加强驾驶员培训、管理及车辆的管理是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关键。针对山上地区的特殊情况,一大批没有经过培训就直接上岗的驾驶员已成为本地区交通事故高发的重大隐患,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已成当务之急。这个事情该由谁来做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从根源上杜绝事故的发生。
四、目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对责任进行认定。
由于山上地区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都没有报案,未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因此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只能依靠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而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距案发时间已经过好长时间,现场已不复存在,如果没有证人或证人不愿作证,那么事故的责任认定将十分困难,鉴于此,我们把审判的重点放在调解上,力争调解结案,案结事了。对于争议较大,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力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确实查不清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规定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