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撤诉后,又在半年内起诉离婚,法院不予受理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2-06-04 09:30:00
王先生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据此,如果前一个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半年内又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绥棱林区法院 李法官
责任编辑:杨阳
文章出处: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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