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5日,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办公楼内一起困扰了当事人双方长达16年之久的案件,在法院的工作下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了相应义务将该案画上了圆点,这对于申请人来说是16年前的一纸判决终于得到了实现。对于法院来说也维护了法律的效力、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执行人来说也得到了解脱。
案件情况:2015年5月18日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收到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林法执指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李某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黑经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管理站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由绥棱林区基层法院继续执行。在收到该裁定后我院院长非常重视,要求执行局将工作重点立即放到此案上,并要求执行局局长亲自负责此案,案件情况随时向院长、院党组汇报。在接到院长指示后我院执行局立刻安排人员去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调取该案材料,并组织执行局优秀力量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解。了解卷宗后,执行局局长及干警都发现该案确实很难处理,因该案所依据执行判决书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7日作出,作出判决后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法申请执行。此案经过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山河屯林区基层法院、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等多个法院执行。在我院收到该案时已历时14年,可以想象得到申请执行人的情绪会是什么样子,同时我院翻阅卷宗还发现作为被执行人某管理站已经不存在了,该案对当时的某管理站的资产也做了评估、拍卖的处理,在当时执行法院已经认为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对该案做了终结处理,本次执行是撤销原终结裁定后的执行,以上几点无疑让执行难度提升到了极点。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元素后,我院由执行局长带队去往五常市本地调查了解情况,在与申请执行人见面后,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情况作了一个简单的阐述,我院执行局听取了申请执行人意见并相互交流充分的做好了申请执行人方面的工作后,我院继续对被执行人已经撤销的被执行人某管理站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被我院执行局同志发现,那就是被执行人某管理站并不是自身撤销、破产等行为导致撤销,而是由五常市水务局请示五常市人民政府在2008年7月15日文件决定撤销。依据这一事实我院根据法律规定追加五常市水务局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主体。在送达之前我院将要采取的措施上报林区中院执行局,我院的这一执行措施也得到了上级法院执行局的支持。随后我院将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送达五常市水务局。为了不延误执行时机,我院在送达后立即对五常市水务局的资产进行调查,并根据案件金额及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对其所有的存款予以冻结。五常市水务局在收到追加被执行人裁定及冻结裁定后不服,向我院提出异议。我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五常市水务局不服我院裁定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复议裁定我院裁定书合法生效。至此五常市水务局只得面对现实承担相应责任,五常市水务局主动找到法院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在我院与中院领导的多次工作下,当事人双方于2017年1月25日在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办公楼内达成和解协议五常市水务局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人民150万元并即时给付,至此一件历时16年之久的案件终于完结,申请人得到钱款的那一刻对法院的感激已经不能用言语来表达。
此案中,我院与案件当事人双方所在地五常市有300公路的距离,但是我院干警不辞辛苦,前后20余次前往当事人所在地调查事实、办理案件。并前后多次邀请当事人双方前往离我院200多公里的哈尔滨组织调解。在此案中我院干警既发扬了不怕苦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精神,又利用自身的知识与智慧抓住了破解案件的关键点,同时我院在办理案件中得到了本院党组、林区中院执行局大力支持才将时间跨度如此长的案件完美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