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4月,原告李化驾驶无牌照110型两轮摩托车沿绥棱林业局新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安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时,与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李单生驾驶的黑M09140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侧面相撞,此次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身体损伤,事发后110救护车将原告送至绥棱县医院救治。经绥棱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35号鉴定意见书认定1、原告的损失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致残程度8根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肺破裂修补构成十级伤残;3、伤后医疗6个月终结,误工120天,需2人护理30日,后续1人护理30日,营养60日,续医疗费评估15 000元左右。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李化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单生负次要责任。黑M09140号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
【案件焦点】
原告李化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被告李单生驾驶机动车也未注意瞭望、减速致使交通事故发生。此次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李单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车辆所有权人被告王某某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单生系被告王某某的雇员,李单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雇主王某某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李单生在此事故负次要责任,被告王某某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数额的40%。原告李化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数额的60%。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原告李化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被告李单生驾驶机动车也未注意瞭望、减速至使交通事故发生。造成原告李化右侧1-7肋、左侧1肋多发骨折,双侧锁骨骨折,肺挫裂伤等多发外伤,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此次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李单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车辆所有权人被告王某某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合理费用如下:医疗费173 891.57元,护理费30天×120元×2人=7 200元,30天×120元×1人=3 600元,伙食补助费50天×50元×1人=2500元,营养费50天×50元×1人=2500元,伤残赔偿金(22609元×20年)×20%=90 43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609元×2年)×20%÷2人=4 521元,精神抚慰金5 000元,误工工资月1982元×6个月=11896元,交通费3 000元,续医费15 000元,鉴定费800元,总计320 344.57元。保险公司对这次意外发生的事故负有赔付的责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原告李化医药费10 000元,伤残赔偿金90 436元,误工工资11 896元,护理费7668元,计120 000元。被告李单生系被告王某某的雇员,李单生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雇主王某某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李单生在此事故负次要责任,被告王某某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数额的40%,计200 344.57元的40%为80 137.83元。被告王某某已垫付医疗费20 000元,应在赔偿总额扣除,被告王某某应赔偿原告李化各项损失60 137.83元。原告李化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数额的60%。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原告李化医药费10 000元,伤残赔偿金90 436元,误工工资11896元,护理费7668元,计120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二、被告王某某赔付原告李化各项损失60 137.8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李化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79元,原告负担2859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0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1220元。
【法官后语】
生活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侵害他人财产权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