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缓交制度,是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它有利于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先例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审理和执行环节分离,加之当事人又怠于交纳,相应不完善,缺乏管理力度,致使原本缓交的诉讼费,变成了不交的诉讼费,而导致诉讼费用流失。为防止这类问题发生,应从源头上规范缓交诉讼费管理,以杜绝诉讼费用流失。
首先,要从严格掌握诉讼费缓交的法定情形上进行规范。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其前提是确有困难才适用缓交,这一规定,只适用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点一定要从严掌握 ,仔细认真地审核,做到不疏不漏,从法定情形上进行规范管理。
其次,从审批程序上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诉讼费缓交的受理、审查、审批制度。受理立案时,符合缓交条件的,经庭长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并做好登记进行记载备查。审批件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判庭。审判庭按审批意见,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或直接收缴。并将具体情况向立案庭、分管院长反馈。对不按通知及时交纳诉讼费的,可按自动撤诉处理。
其三,加强诉讼费缓交案件的全程管理上的规范。实行流程监控,由立案庭根据登记建立台账,统一管理,及时督缴、催办。案件审结时,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向立案庭结算缓交的诉讼费。不办理结算的,对其案件不予报结。经批准,在案件执结时交纳的,主审人员应在裁判文书上签署诉讼费缓交字样或缓交的情况,由执行人员负责督促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卷宗评查小组在评查案卷时,发现应交而未交诉讼费的的,视为不合格卷宗。应退回有关业务庭补齐,同时将情况向立案庭书面反馈,立案庭负责向有关业务庭催办。补齐后案卷再交评查组进行评查,合格后方可归档。
通过以上的规范管理,彻底改变诉讼费的缓交有人办理,但案件运行中无人管理的放任状态,从源头上堵塞这一漏洞,确保诉讼费不流失,从细微处体现人民法院公平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