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程金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张某、李某、葛长某吸食冰毒两次,单独容留张某吸食毒品两次,自己也参与了吸食冰毒,以上四次均由张某提供毒品。2015年7月份某日,被告人程金某在自己家中容留程某鹤吸食冰毒,自己也参与了吸食冰毒,此次毒品由程某鹤提供。2016年1月6日,被告人程金某在家中再次容留程某鹤吸食冰毒后,程某鹤提议再去购买冰毒,被告人程金某在到刘长某家中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件焦点
被告人程金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这种毒品对人的神精系统具有刺激作用,吸食后人会产生兴奋,长期吸食具有依赖性,吸食这种毒品对人的身体和社会都具有一定危害性,程金某不担自己吸食还容留他人吸食,所以程金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院裁判要旨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金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而非法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检察机关指控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予从轻处罚。经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司法局绥司矫调意字(2017)00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被告人程金某平时表现良好,能与邻里和睦相处,此案前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有社区解毒机构正在对其进行严密监管,判处非监禁刑不会对居住社区产生不良影响,同意进行社区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自古至今毒品都是打击对象,有人吸毒而倾家荡产,有人吸毒而发生暴力事件,不担危害自己还危害社会,程金某不担自己吸食还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他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认罪,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认罪、悔罪表现。经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司法局绥司矫调意字(2017)00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被告人程金龙平时表现良好,能与邻里和睦相处,此案前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有社区解毒机构正在对其进行严密监管,判处非监禁刑不会对居住社区产生不良影响,同意进行社区矫正,所以对程金某判处了缓刑。这说明法律具有惩罚性,同时还有教育性。法律是神圣的,任何人都不能贱踏法律,谁贱踏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同时,也提醒我们法律工作者,时刻提高警惕,悍卫法律的尊严,让每个当事人在每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