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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证据说话

  发布时间:2017-07-20 15:49:05


    2017年6月22日绥棱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耿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耿某某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及庭审时均不能供述案件事实。案发现场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家中,案发时没有外人到过案发现场,案发第一时间被告人承认是自己用木方打伤其母亲于某某,并指出作案木方所在位置,被害人于某某的死亡系钝性物体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所致,与作案工具带有被害人血迹的蓝色木方相吻合,虽然被告人不能供述案件事实,但所有的证据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害人于某某的死亡系被告人耿某某故意伤害所致。被告人耿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是家庭内部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它有别于其它社会类似犯罪,本案的发生是其这个特殊家庭所致,被告人耿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被告人耿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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